保险员在家工作突发疾病身亡 法院:这是工伤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消息,成都一家保险公司的员工在家中工作时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围绕是否构成工伤,家属和人社部门对簿公堂。
12月11日,记者从武侯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件,最终依法撤销了成都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和四川省人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事发:
员工家中突发疾病身亡,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遭起诉
许某在某保险公司工作,工作岗位是“医疗查勘定损岗”,其职责是日常医疗理赔查勘、定损工作及外联工作。2017年3月,许某在家中处理工作事宜时突发胸痛,经抢救无效于第二日死亡。事发后,某保险公司向成都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成都市人社局认为,许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许某父母不服《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向四川省人社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厅受理、审查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原行政行为。
许某父母因此以成都市人社局、四川省人社厅为被告、某保险公司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成都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及四川省人社厅作出维持该决定的复议决定。
图据东方IC
焦点:
是否满足工作岗位、工作时间要素?
庭审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视为工伤(亡)的条件主要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许某在家中死亡的情形是否属于这一情形。
庭审中,许某父母向法院提交多项证据,包括某保险公司岗位说明书,证明许某的工作岗位为“医疗勘查定损岗”,即人伤查勘员,其工作地点和工作场所不固定。同时,许某父母还提交了许某同事的证人证言,证明许某是在处理工作事宜时突发疾病、死亡,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成都市人社局辩称,许某的工作性质为外勤工作,工作地点为成都以外地级市调动,但其病发时是在成都家中而非在工作岗位。许某与同事、客户之间的电话联系或微信联系可能随时随地发生,不能就此延伸为工作场所或工作岗位。
判决:
应视为工伤 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针对该争议焦点,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虽然“家中”不属于工作场所,但职工在家中工作,属于完成岗位职责。本案中,根据原告及第三人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及庭审中提交的证人证言、微信记录、短信记录等证据相互结合,足以证明许某突发疾病时处于上班时间,其正在与客户电话联系处理保险理赔事宜。
法院认为,虽然许某在家工作,但其处理的是与人伤查勘岗相关的事务,其发病时履行的是其工作职责范围的职责,应当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岗位”。因此,许某在家中工作时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符合视为工亡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成都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四川省人社厅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成都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成都市人社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原标题:在家工作突发疾病死亡算不算工伤? 法院这样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