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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董事长猥亵女童案”:为何以猥亵儿童罪批捕 而非强奸罪
央视新闻微信公号2019-07-10 20:49

央视新闻微信公号消息,备受关注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周某某涉嫌猥亵儿童一案有了最新进展。经上海市公安机关调查,根据现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王某某、周某某行为涉嫌构成猥亵儿童罪。7月8日,当地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7月10日下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周某某批准逮捕。10日下午5点,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送达执行。目前,当地公安机关对该案正在进一步开展深入调查。

围绕此事件大众关注的焦点问题,本台记者采访了法学专家。 

什么是猥亵儿童罪?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 阮齐林: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猥亵儿童罪指的是为了满足性刺激而对儿童进行性侵犯的行为,或叫做猥亵行为。基本上分两个方面,主观上带有一定满足性刺激的动机或倾向,客观上对儿童有性侵的行为

犯猥亵儿童罪的,会依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从重处罚。如果被认定为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何会以猥亵儿童罪批捕,而非强奸罪?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 阮齐林:

两个罪名的共同点都是具有性侵的性质。不同点在于强奸是以性交的方式进行,而猥亵则是以性交之外的方式进行。

如果他不是以性器官去接触或插入,而是以其他手段如手或器物去侵犯性器官,这种情况下不属于强奸的性交,而属于强奸之外的性侵行为,即猥亵。

为什么以猥亵儿童罪批捕?

这是否意味着嫌疑人只涉嫌猥亵?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 阮齐林:

很多人对司法操作程序不了解,公安机关立案要快,很多事情没有查清时往往以比较稳当的依据来立案,先把案子立出来再来查。

最后定什么罪,如果符合强奸罪特征,再定强奸罪。如果符合两个罪特征,也不排除数罪并罚。如果进一步侦查,发现他以前还有其他猥亵行为,还可能进行补罪,这是技术性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 刘静坤:

随着诉讼推进,如果到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案件情况发生变化,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可以由检察机关补充起诉,这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障碍

为什么猥亵强奸类犯罪,很难快速查清?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 刘静坤:

由于通常发生在隐蔽空间,调查取证面临一定难度。猥亵儿童案件一般只发生在犯罪人和被害人在场的情况下,没有其他证人。被害人由于年龄小,也不知道自己受到了伤害,不懂得保留证据,且对事物的叙述表达能力欠缺,加之一些案件犯罪痕迹已消灭,这些因素都增大了取证的难度。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 阮齐林:

因为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有的还是儿童,他可能回家没有跟家长说,或跟家长说得不清楚,家长也没有注意,就导致这样的案件没有被发现,以至于犯罪分子逃脱了惩罚。

另外,家长知道后也可能隐忍,怕败坏自己孩子的名誉,导致这样的案件不能被及时揭发。

原标题:独家视频!王某某等二人被执行逮捕!专家解读:为何是以猥亵,而非强奸?


责编牟慧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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