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新闻消息,最近,有两件事令陶远万很痛心:一是看着亲手种下的树木长大成林,却被几场大火烧毁;二是村组要求收回使用权未到期的林地,并强行将树木挖了。
陶远万,家住四川攀枝花市盐边县红格镇金河村。36年前,他与当地林业部门签订荒山合作造林合同,与妻子在集体荒地内造林一千余亩。因造林成绩突出,1985年陶远万被授予“全国绿化祖国突击手”称号,并被当地政府评为“造林先进工作者”。造林之后,他和妻子按照合同约定,管护着这片山林,见证了荒山变成绿林。
陶远万被仁和区人民政府评为“造林先进工作者”
造林合同约定,山权不变,林权归造林者所有。2005年,盐边县人民政府向陶远万颁发了林权证,载明面积为894亩,林地使用期为50年。然而,令陶远万没有想到的是,林地使用期限还未到,村组集体却数次要求收回林地。
更令他气愤的是,今年10月15日,村组干部组织人员找来挖掘机,将火烧过的树木挖掉300多亩。最终,在盐边县警方、林业部门的介入下,挖树行为才被制止。对此,陶远万的家人认为,他们一直都在按照造林合同和林权证履行约定,而村组集体没有契约精神。
那么,村组集体为何要收回林地?双方争端背后到底还有何内情?连日来,红星新闻记者赴攀枝花实地调查发现,这其实是一场长达5年的“林权之争”……
今年10月15日的挖掘现场 受访者供图
签约造林:
荒山造林千余亩
他被评“全国绿化祖国突击手”
攀枝花林区,是四川省重点林区之一,森林覆盖面积全省第二,是国家森林城市。而这背后离不开无数造林者的付出,当地曾多次大规模荒山造林,陶远万便是其中一份子。
1984年3月16日,陶远万与渡口市(现攀枝花市)仁和区林业局签订《荒山合作造林合同》,约定在红格乡大面山集体荒地内造林1075亩,由林业局提供技术指导、林木种子、发放造林补助款,他负责造林、抚育、管护。
荒山造林,并非易事。攀枝花地处金沙江干热河谷生态脆弱区,曾被国内外林学界视为“造林禁区”。“干雨季分明,蒸发量大,一年七八个月是旱期。”陶远万说,夏季地表温度可达六七十度,山上土层薄弱,土质贫瘠。
未被烧过的树木
“以前,山上几乎没有树木,只有一些杂草。”陶远万还记得,签订造林合同之后,他和妻子陈伦玉组织工人开始在大面山造林,“每天起早摸黑,都是一株一株种下去的,从水塘中挑水来浇,一直持续了两年。”
陈伦玉回忆,为了植树造林,他们在山上搭建了窝棚,吃住都在山上。“起初共有6家人一起造林,但后来到了农忙时节,其余5家人认为种树没什么效益就退出了,回家种庄稼去了。”
“种树的条件很艰苦,有时半夜都还在挖坑。”陈伦玉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仅凭他们夫妻是无法完成造林的,最多的时候请了100多人,最开始每人每天工资一元多,后面涨到了两元。
按照造林合同约定,造林每亩补助20元。合同中约定,期满后植苗造林每亩保存三年生健壮苗不得少于310株,均匀度80%以上。合格部分按照标准发放,保存率低于标准80%以下的地块,待补植达到标准后再验收结算。
“不按合同要求抚育幼林要扣减补助费,管护不善的要停发并追回补助,第三年才拿到了2万元左右的造林补助。”陈伦玉说。
因造林成绩突出,1985年初,陶远万被中央绿化委员会和团中央授予"全国绿化祖国突击手"称号,同时被仁和区人民政府评为为“造林先进工作者”。
陶远万被中央绿化委员会和团中央授予"全国绿化祖国突击手"称号
林地确权:
办理林权证
载明面积894亩,林地使用期50年
“当时规定,林子是谁造的,林权就归谁所有。”陶远万与渡口市(现攀枝花市)仁和区林业局签订的《荒山合作造林合同》主要约定:造林地的山权不变,林权归造林者所有,并有继承权,产品产值按二八分成,即大面山村民小组分20%,造林者陶远万分80%。
陶远万和陈伦玉育有两女一儿,一家人原本住在大面山山脚下,但为了看管好这片山林,把家搬到了山上。“没有被火烧前,我们老两口看见这些树,就像看到自己的孩子一样亲切,每当树木迎风飘扬,就像欢迎我们来看它一样。”
“我们为这片林子付出了很多心血,看着这里从荒山变成了绿林。”陈伦玉说,前些年,主要靠种点粮食维持生计,最近几年,家里种了芒果,生活条件才改善。“常年就我们两个老人在山上住,我们对这片山有感情。”
1990年,仁和区红格乡划归盐边县,名称变更为盐边县红格镇。2005年8月16日,盐边县人民政府向陶远万颁发《林权证》,其中载明面积为894亩,主要树种为相思树和新银合欢树,林地使用期为50年。
《林权证》显示,林地所有权为集体,林地使用权为陶远万,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均为陶远万。林权证中载明:陶远万享有合同造林区域在内的894亩林木80%的所有权。林种为薪炭林。
然而,最近十余年,894亩林木数次遭遇森林火灾,这令陶远万夫妻十分痛心。“在我的印象中,至少发生了四次较大的山火。”至今,其子陶朝县还清楚地记得这四次森林火灾的情况。
陶远万种的林木被多次大火烧过
2010年,一家烟叶公司的人员烧草引发山火,后经法院调解赔偿陶远万10余万元。
2015年3月,一家农业公司请丁某某挖承包的荒地,挖掘机与岩石碰撞产生火花,引发森林火灾,致陶远万部分房屋被烧毁,林地内的果树、林木被烧死、烧伤。2015年11月,丁某某因犯失火罪,被判2年10个月。2019年6月, 盐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丁某某和该公司承担40%,各赔偿陶远万40余万元,由陶远万自行承担20%责任。目前,80余万元赔偿,仅公司给了10万。
今年2月以来,又发生了两次森林火灾,陶远万的林木同样未能幸免。
双方冲突:
村组通知要收回林地
还组织人挖掘林木,后被制止
今年4月初,陶远万一家开始在烧过的林地种下树种子,希望山林焕发新的生机。“我们补了300多斤新银合欢树种子,这些树种都是从山上采集的。”
陶远万和家人种下的新银合欢树
陶朝县介绍,在种了约500亩林地之后,村组干部要求他们停止补种,并称村组要收回894亩林地。面对村组干部,父亲陶远万回复称,“林地使用权还未到期,不关你们的事。”
陶远万的儿子陶朝县接受采访
4月30日,红格镇金河村大面山村民小组向陶远万发来一份通知,“因山火致使土地上的林木损毁,致使你户使用土地的依据已灭失,本组将对土地使用进行重新规划。通知之日起,不得在土地上造林、开荒,如果仍要造林、开荒,本组不会给予你户任何补偿,只能算你义务造林。”
对此,陶远万一家并未理睬,共补种了700余亩新银合欢树种子。“现在,长的好的有二三十厘米高,矮的有几厘米。”陶朝县说,这种林种为薪炭林,经济价值较低,主要是防风固沙改善生态环境作用,他们也没卖过。
然而,令陶远万没想到的是,今年10月15日,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村组干部组织了上百人,找来多台挖掘机,将林地中火烧过的树木全部挖掉。“我们要上前阻止,他们就把我们拉住,只能眼睁睁看着挖。”其子陶朝县回忆,他拨打了110,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责令停止施工。但民警离开后,现场又开始挖。
今年10月15日的挖掘现场 受访者供图
陶朝县还拨打了攀枝花市长热线和攀枝花市纪委电话投诉。10月15日下午,盐边县林业局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再次责令停止施工。“到下午5点过,他们才停下来,这时已经挖了大约300多亩。”陶朝县说。
民警到现场出警 受访者供图
10月20日,红星新闻记者在现场看到,被挖掉的大部分为火烧过的树木。在现场,陶朝县指着被挖的树木说,“虽然看到树木枝干被烧死了,但很多树桩又发出了嫩叶,说明它们并未全部死亡。”
而通过陶家提供的航拍视频可以看到,在被烧过的林地上,一块块红色斑点凸显,是挖掘后留下的痕迹,与未被挖过的林地形成了鲜明对比。
航拍现场
记者调查:
争端背后是“林权之争”
法院曾驳回村组对林权的请求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赶赴攀枝花,经调查走访了解到,在这起冲突背后,是一场长达5年之久的“林权之争”,当地村组集体还曾和陶远万对簿公堂。
在2015年那场山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第三人金河村大面山村民小组向盐边县人民法院提出,本案案涉894亩林权存在权属争议,应遵循《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对林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为此,法院不应当对案涉894亩林权的赔偿事宜进行处理。
大面山村民小组称,陶远万在本案中主张权利依据的林权证是2009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办理的,大面山村民小组在2009年根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的规定,按照“分股不分山”的原则就第三人的集体林地进行了改革,陶远万在之前办理的林权证不能作为认定本案案涉894亩林地使用权归属的依据,认为该894亩林地的使用权属于大面山村民小组而非陶远万。
2008年,第三人大面山村民小组制定了《红格镇金河村三社村民小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方案确定:集体林权改革采取“联产承包、均股均利”的方式;对群众自发在集体荒山、荒坡种植的林木,按照“谁造谁有”的原则,各户种植的地块由社林改工作组定四至界限后登记,完善相关合同,确权到户。确权后的林木由林木权利人自主经营。
红星新闻记者调查获悉,大面山村民小组在2009年完成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向盐边县林业局申请办理集体《林权证》。2014年5月5日,盐边县林业局向大面山村民小组颁发了《林权证》,但该《林权证》的林地范围不包括颁发给陶远万《林权证》的林地范围。
陶朝县称,按照父亲陶远万签订的《荒山合作造林合同》的约定和《林权证》对收益分成的规定,在2015年的这起火灾赔偿纠纷案中,有75万余元的林木损失,20%即15万余元属大面山村民小组的损失。
现场被挖掉的树木
判决书显示,经盐边县法院审理认为,第三人大面山村民小组称其与陶远万之间存在林权争议,要求本院在本案中不对林木损失进行裁判的请求,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庭审释明,大面山村民小组坚持其主张,对应获得的15万余元林木损失赔偿不主张权益,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第三人大面山村民小组的请求。
陶朝县表示,他们一直遵守林地收益和村民小组分成,“比如法院判决的15万余元,我们都予以认可,还有之前风电占用林地的赔偿,也上交了20%给了村民小组。”
村组回应:
多数村民不认可他的林权证
90%村民签字同意收回林地
为何村组要收回这894亩林地?金河村大面山村民小组的蔡组长称,从来没有见过陶远万有林权证,且这片林地常发生火灾,“土地是集体的,林木是他造的,林木归他所有,但林木被火烧毁,就没有了。”
航拍现场
2014年1月4日,盐边县红格镇人民政府与陶远万签订防火责任书,明确陶远万是894亩林地造林区的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负有加强巡山检查、铲除造林区树木间的杂草、铲除造林周围的防火隔离带(50米)的责任。
蔡组长表示,他们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90%的村民签字同意收回林地。“这次全部挖的枯树枝,计划搞新的生态林开发,且收归集体后可创造更多利润,村组父老乡亲都可以享受。”
对于清理挖掘林木是否上了报有关部门,蔡组长称,“林地所有权就是集体的,村集体开个会,我们就可以做这个事。”对于陶朝县称曾向村组上交收益,他表示不清楚,“这可能要问上几届村干部,我是今年6月份接手干社长的。”
金河村村支书刘代品称,10月15日是以村小组名义,清理挖了300多亩林地。“这属于集体林地,他没有和村组商量过,也没有写任何土地租赁协议。”刘代品称,所有的村社干部和村民都不清楚他有林权证。
陶远万拿着林权证明(复印件)
“作为集体的重大资产、资源处理,要开会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老百姓同意,但村组的多数老百姓不认可陶远万的林权证。”刘代品称,“2013年及2014年有村民去林业主管部门反映,有个科长解释称,(陶远万)林权证是2005年办的,在2009年林改之后,林权证没更换就作废了。当时,村民要求林业部门出个东西,林业人员打比方,这就像驾驶证一样,到期不更换就作废了。”
“894亩林木基本烧完了,且法院已经判决赔偿了损失,所种的林木就不存在了。”刘代品表示,由于防火压力太大,结合县上的火烧集体林改造项目,村组把火烧的树子挖掉,设置隔离带防火,这也是收回的原因。
“村组干部和镇上工作人员多次找他谈过,我们认为他家种的近百亩芒果,还是按照国家相应标准给予赔偿。但是,他直接不谈,转身就走。” 刘代品称,出于多方面的考虑,计划对陶远万种的薪炭林给予适当的补偿,“站在我的角度讲,他们从种树到现在,已经三代人了,也付出了最好的青春年华,我作为村支部书记,我想哪怕是火烧已赔了钱,还是想给予一定的补助。”
目前,大面山引进了多家农业公司,种植菠萝、佛手、牛油果等。“比如种菠萝的公司,村上以土地入股,今年要分红二三十万。”大多村民认为这894亩林木没有经济效益,若公司来开发,大家也有收益分红。“土地租金三年涨一次,按20年的租期平均下来,一亩土地租金达三四百元。”刘代品说,村组计划结合红格镇特色旅游小镇打造,大面山这片准备搞观光农业项目开发。
事件进展:
挖掘林木行为已被叫停
林业部门正进一步调查
10月21日,红星新闻记者来到盐边县红格镇人民政府,镇长刘震表示:“这是村社集体收回他们的集体林地,之前还打过官司。”那么,镇政府是否介入处理此事?刘震回复称,“村民自治”。
“有纠纷,我们会调解,涉及到土地也好,林地也好,要么是国有的,要么是集体的,这牵涉到村社集体来收回他的一些东西,开了群众大会这些的。”刘震表示,可以调解,也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他说准备走法律途径,我掌握的情况是(这样)。”
盐边县自然资源规划和林业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2009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要是针对集体林,原来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这部分,具体由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方案,是分山到户还是集体统一经营管理,作为陶远万2005年就获得林权证,确权属于个人的,他已经获得了使用权属和林木权属,所以不在改革的范围。
陶远万办理的林权证明(原件)
“既然林权证明是由政府颁发的,作为证件而言肯定有效。”该工作人员表示。红星新闻记者获悉,盐边县人民法院此前的判决中,也认定盐边县人民政府颁发给陶远万的《林权证》,属合法有效证件。
上述工作人员表示,虽然陶远万的山林是烧了,但要有时间段来确认和观察是否被烧死,“作为主管部门,我们通过现场调查核实,首先进行了制止,先停下来再说,因为双方没有协商好。我们了解到,红格镇政府也在做一些调查核实。目前,我们也在进一步调查,会根据最终调查的情况,再进行处理。”
“在没有经我们同意和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村组挖树的行为是否是违法,如果没有一个处理结果,我们将向法院起诉,维权到底。”陶朝县认为,他们一直都在按照造林合同和林权证履行约定,而村组集体却没有契约精神。
■律师说法:
林权证是有效凭证 擅自挖毁林木涉嫌侵权
若双方对林权有争议,可通过相关部门调解或认定
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张天鸿律师分析说,从权利归属认定上讲,陶远万林权证是依法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核发,由权利人持有的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陶远万依法持有了《林权证》,权利人就拥有了该林权证所记载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张天鸿表示,《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其保护的权益是明确的。因此只要依法拥有了《林权证》,就能受到法律保护,主张自己的权利。“在林权证持有人林权证未被撤销或收回前,是法律权利的有效凭证,村组未经有关部门改变权利归属和认定的情况下擅自挖毁林木,属于侵权行为。”
“即使林木被火烧后,林权证林地使用权中林地属性性质也没改变,即使重新造林后,林木所有权仍然归陶远万所有。”四川迈徳律师事务所阿牛拉体表示,若双方对于权利的归属和认定有重大争议,可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认定,寻求依法依规的解决途径。
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林小明律师认为,在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前,村组采取挖掘破坏林木的行为,并且在相关政府部门以及警方阻止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从事挖掘等行为,个人认为不是缺乏契约精神,而是已经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具有寻衅滋事的故意,相关部门应当进一步介入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和调查结果给予相适应处置,否则可能损害造林人的合法利益。
林小明表示,造林人与当时有相关有处置权的部门签订的相应合同约定得非常清楚,同时获得了相应政府部门的权证证书或证明,说明双方的约定合法有效,同时双方也实际履行了这么长时间,即便行政区划部门有变更调整,其承继的政府部门概括承继了相应权利义务,应当继续按照约定履行协议。造林人可以要求具体实施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原标题:造林者894亩林地50年使用权未到期,村组却要收回并挖掘林木,被质疑没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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