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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实施新《重庆市献血条例》 市民用血只需缴纳采供血成本费

上游新闻黎静2018-05-29 15:20

今(29)日,上游新闻记者从重庆市卫计委获悉,6月1日起将实施修订后的《重庆市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广大市民带来了不少实惠,取消了现行条例中公民临床用血需缴纳的用血补偿金,市民临床用血只需缴纳采供血成本费。

家属可终身享用献血者等量用血

“修订后的《条例》,将取消现行条例中公民临床用血需缴纳的用血补偿金。”重庆市卫计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周林介绍说。那么,取消用血补偿金意味着什么呢?重庆市血液中心副主任欧阳熊妍表示,打个比方来说,按现行条例规定,一袋200ml的血液,市民需缴纳采供血成本费3倍的用血补偿金,一袋血的采供血成本是210元,3倍就是630元。用血补偿金取消后,公民临床用血只需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即采供血成本费用)。也就是说,从6月1日起,市民临床用血只需缴纳采供血成本费210元。

此外,按照现行条例,献血者需要无偿献血累计满1000毫升才能终生免费用血,新《条例》对此也作调整。取消献血者临床用血免交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成本费用的数量及年限限制,其家属也可终身享用献血者等量用血,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献血1000ml,那么其直系亲属可以终身享用1000ml用血量,取消了之前的年限限制。

就医用血费用直接在医疗机构报销

此次修订的《条例》还有一个变化,现行《条例》规定临床用血费用采取的是先垫资、再报销的方式。由医疗机构先行代收,符合免交条件的,由用血者凭相关材料到献血的血站申请退还。周林表示,考虑到退还程序比较复杂,按照“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要求,修订后的《条例》对核销用血费用的方式进行了调整,即:市内就医的参保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用血,按医保政策报销后,剩余部分由就诊的医疗机构核销;未参保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用血,由医疗机构全额核销;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用血的,由就诊的医疗机构全额核销。也就是说,市民只需在入院前提供献血证,家属提供相应的户口等亲属证明,办理出院手续时,用血费用可在医院直接报销,不用再来回跑路。

市外就医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属于参保对象的,按异地医保政策报销采供血成本费用后,剩余部分由发放无偿献血证的采供血机构核销;不属于参保对象的,采供血成本费用由发放无偿献血证的采供血机构核销。

每个区县(自治县)应至少设置1座献血屋

据悉,目前我市构建起了以市血液中心为龙头、6家中心血站为纽带、11家中心血库为补充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采供血服务体系。2017年,我市18家采供血机构共采集血液33.7153万人次,54.2044万单位,108.4吨,基本保证了我市临床用血需求。 但从总体看,我市临床用血仍相对较为紧张。截至2017年,全市平均每千人口献血率为11.18‰,中心血库覆盖区域只有7.83‰,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也与世界卫生组织WHO提出的10‰-30‰的要求差距较大,季节性、地区性临床用血紧张情况仍时有发生。

此次修订也强化了对血站的管理,保障血站能够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条例》授权卫计委编织献血屋规划,卫生部门要求每个区县(自治县)应当至少设置1座献血屋,逐步改善我市自愿无偿献血主要依靠流动采血车,而流动采血车空间又很局促的现状,努力为献血者提供更好的献血环境。

上游新闻记者 黎静

责编邓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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