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出台相关意见 不得设立义务教育营利性民办学校
近日,重庆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意见》,我市将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同时,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资助。
民办学校将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
根据《意见》,我市将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制定《重庆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学校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分配。
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符合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规定的,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称现有民办学校),按照依法稳妥、先行先试、一地(校)一策、先易后难原则,在2022年9月1日前全部实现分类管理。
鼓励现有民办学校分期分批尽快完成分类登记。2021年9月1日前未完成分类登记的,学校的举办者在2021年12月31日前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关于学校办学属性选择的书面材料;2022年9月1日前仍未完成分类登记的,学校的办学属性按法人原属性确定。
现有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以及学校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等重要事项的变更,应当在分立、合并以及变更时完成分类登记。
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到期换发时,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关于学校办学属性选择的书面材料,并从许可证到期换发之日起3年内完成学校分类登记,且登记时间不能晚于2022年9月1日。
不得设立义务教育营利性民办学校
《意见》要求,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一体化民办学校,非义务教育阶段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必须将义务教育阶段和非义务教育阶段依法拆分并分别登记为非营利法人和营利法人,实行独立校园办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
凡有国有资产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申请变更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意见》提出,要完善准入机制。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清理涉及民办教育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进一步简政放权,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推行一站受理、一窗服务、并联审批。
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出让土地经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明确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土地受让方须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划建设,并作为公共教育资源无偿移交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支持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或旧城改造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举办普惠性幼儿园。民办学校的设置,按照国家或我市有关设置标准执行,未出台设置标准的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执行。
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享生均公用经费补助
我市还将完善扶持政策体系。根据《意见》,市、区县政府按照审批和管理权限完善落实民办学校发展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保持逐步增长,用于非营利民办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以及依法主要用于非营利民办学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优质特色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公共服务资源平台建设等普惠和竞争性财政项目,其中投入非营利民办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度增长。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小微企业财政扶持条件的,依法依规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财政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和学生资助政策。市、区县政府依法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按照委托协议拨付教师工资、教学设施设备等相应的教育经费。
民办学校教职工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报、表彰评比、人才项目、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在户籍迁移、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职工的同等政策。
民办学校学费收入不少于5%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包括国家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建卡贫困生学费减免与生活补助等资助政策。
全市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学生助学贷款扶持制度,提高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制度,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
完善分类收费 按学年、学期或学时收费
民办学校坚持按质定价、公开透明的收费原则,收费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并考虑学生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外,民办学校的其他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自主确定。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完善民办学校学费专户管理和收费公示等制度。
要规范招生行为,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报审批机关备案。要严格规范收费和退费行为,依法依规按学年、学期或学时收费。民办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对招收的学历教育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学历教育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民办学校对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公办中小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独立的办学管理权,具有与公办学校完全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上游新闻记者 秦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