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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气验收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入二审

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何浩2018-11-29 21:24

今日(29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二审稿)进入分组审议。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获悉,二审稿进一步细化了对天然气经营企业的服务要求,提出了通气验收不得向天然气用户收取费用。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9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 在二审稿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等处增加了相应规定,从使用智能化设备、保障应急服务、通气验收不收费、张贴安全须知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对天然气经营企业的服务要求,以更好地提升其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保障天然气用户合法权益。

比如,二审稿第四十三条规定,天然气用户在安装、改装、拆除天然气设施完成后,应当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申请通气验收,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通气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予通气。

通气验收不得向天然气用户收取费用。天然气经营企业对首次安装天然气设施用户通气验收合格的,应当在天然气计量器具上张贴安全须知和抢险电话。

此外,二审稿第二十九条提出,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并向社会公布24小时报修电话。对天然气泄漏的报修,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首先告知用户应急措施,并立即派人到现场抢修。

此外,二审稿的调整还涉及到了天然气行业安全、特许经营等方面。比如,二审稿针对实践中个别天然气经营企业超出许可范围擅自新建、改建和扩建天然气设施并供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的问题,增加了相应规定,要求政府应当制定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应加强巡查并报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置,已供气的政府应责令立即停止供气。

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 何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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