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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龙坎”傍成都“小龍坎” 重庆火锅店被判赔6万

​上游新闻·重庆商报韩政 徐勤2019-01-02 07:59

“小龍坎”被成都一家公司注册后,重庆一家火锅店使用“小龙坎”会咋样?近日,渝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重庆这家火锅店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判决赔偿对方6万元。近日,这家火锅店因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出上诉。

本期商戒为你讲述一例注册商标权案,希望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利。

使用“小龙坎” 重庆火锅店被起诉

2013年12月,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众公司)成立,主要从事餐饮业投资,旗下拥有“小龙坎”等多个餐饮品牌。该公司授权成都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品牌运营和招商加盟管理。迄今为止,该公司在成都各区拥有11家门店,全国签约加盟店上百家。

2015年10月,经该公司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后于2017年6月21日向仁众公司颁发了注册号为第18096479号的商标注册证。该商标为“小龍坎”文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包括自助餐厅、餐厅、餐馆、饭店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7年6月21日至2027年6月20日。

去年5月左右,该公司发现重庆江北一家火锅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经营的店面门头、订餐卡及菜单上,均使用了“小龙坎”标识。该公司认为,重庆的这家火锅店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

今年7月,搜集好所有证据后,该公司将江北的这家火锅店告上了渝北区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和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3万元,其中索赔经济损失费用50万元。

收到传票后 拆除“小龙坎”标识

作为被告的重庆这家火锅店系一个体工商户,注册成立于2017年5月。该火锅店在法庭上表示,其使用“小龙坎”标识在先,原告取得涉案商标专用权在后,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有权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小龙坎”商标。而且,火锅店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已拆除“小龙坎”标识,也进一步证明被告主观上不具有冒用原告商标的故意。

该火锅店还称,“小龙坎”本为重庆市沙坪坝区的一个地名,在重庆开设火锅店,以重庆某一地名作为火锅店名称的习惯由来已久,被告使用“小龙坎”标识仅仅是沿用这一习惯,不具有侵害原告商标权的主观故意。

一审判决:重庆火锅店赔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经核准,在第43类商品服务类别上取得了第18096479号“小龍坎”文字商标,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其有权就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以及原告举示的相关证据,加上被告的当庭陈述,足以证明被告经营火锅餐饮服务,与原告第18096479号“小龍坎”商标核定第43类餐馆服务类别相同,而且在实际经营中,其店面门头、菜单、订餐卡上均使用了“小龙坎”或含有“小龙坎”的文字标识,其使用方式为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商标性使用。

这些文字标识中虽然“龙”与涉案注册商标的“龍”字形不一致,有标识还附加有重庆、老火锅等字样,但“龍”本为“龙”字的繁体字,两者读音、含义均一致,“小龙坎”与“小龍坎”排列使用方式也一致,另外附加的重庆、老火锅字样仅为表示地域、服务种类,并非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使用,再考虑到涉案注册商标商誉及在火锅餐饮领域的品牌名誉度的情况,故被告在其经营火锅餐饮服务过程中,使用“小龙坎”或含有“小龙坎”的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并极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其行为侵犯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近日,渝北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

律师建议

遇到商标侵权 你应这样维权

近两年,随着国家大力倡导创新,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关注。而在市场竞争中,商标侵权的案例屡见不鲜,商标维权也就变得越来越重要。那当企业遇到商标侵权时,该如何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桑洋洋介绍,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要求,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商标侵权案件后,通过调查取证、在认定事实的前提下,制止侵权行为,并根据侵权人违法事实和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包括: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消除现在商标上的侵权商标;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责令并监督销毁物品;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此外,商标侵权案件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侵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对此,被侵权人可以自主选择侵权行为地或侵权人所在地法院起诉。法院对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一般采用民事制裁的方式。基于被侵权人行使的禁止请求权、损失赔偿请求权、归还不当利益请求权、恢复信誉请求权,法院可单独采用或合并采用以下办法: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可以销毁构成侵权行为的物品,拆除侵权行为所用的设备,收缴直接专门用于侵权行为的工具、模板等;消除影响,恢复被侵权人的信誉,如责令被侵权人在报刊杂志上登载道歉声明等,以恢复被侵权人的商业信誉;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办法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另外,被侵权人因调查、取证、聘请诉讼代理人或非诉讼代理人所花的费用,侵权人也应予以赔偿。

专家提醒

参与市场竞争 知识产权先行

如今已迈入知识经济时代,对于创新型企业而言,最有价值的资产不再是设备、土地或者厂房,而是知识产权。重庆理工大学重庆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何培育称,在如今的市场竞争中,企业一定要牢固树立一个观念:重视自身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那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该如何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呢?何培育提出了以下建议:

1.在市场竞争中,要善于运用知识产权查询,避免产生纠纷。专利与商标具有公开性,所有的专利及商标数据均可在相应的公开数据库中查询。企业在推出一个品牌时,一定要做好商标查询工作,避开已注册的商标,从而避免侵权纠纷的产生。专利方面,可以通过专利检索获知现有的技术进展,为企业创新提供参考,另外也避免进入他人的专利布局,导致侵权。

2.企业在从事创新过程中,对商标、专利等要及时申请授权。因为我国采用先申请先授权的制度,因此企业有了技术、品牌创新,要及时申请获得授权。商标注册需要具备显著性的特征,如果企业长期使用某一品牌不及时申请注册,则可能被他人抢注,或被行业广泛使用而丧失了显著性。专利申请需要具备新颖性,如果企业不及时申请专利而导致公开,则有可能由于丧失新颖性而得不到法律保护。

3.当产生知识产权纠纷时,应避免存在侥幸心理,要聘专业的律师和人员来解决纠纷。如不及时处理,可能会构成恶意侵权和重复侵权。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加大了侵权赔偿的力度,对于恶意侵权甚至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侵权人往往要承担其获益金额数倍的赔偿金,侵权企业将会得不偿失。因此,企业应积极面对知识产权人发起的侵权诉讼,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

闻者足戒

不重视商标保护 容易被人“卡”脖子

商标是品牌的内核,也是无形资产的重要构成要件,它能在较长时间内给企业带来超额利润,因此,被人们称为“永动的印钞机”。曾任《重庆创业》杂志主编、重庆市协和心理顾问事务所所长谭刚强认为,作为一个创业者,如果不重视商标保护,在经营过程中很容易被别人“卡”脖子,创业之路将会举步维艰。

谭刚强说,我国的商标法与世界大多数国家一样,采用“注册先得”的规则。对这一规则不了解或不重视的一些企业,其标志或名号往往惨遭别人抢注,导致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许多创业者都存在一个问题:由于创业初期经验、人力物力不足,往往只注重商品的本身,而不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等到企业有一定影响力时才想起保护知识产权,这时才往往发现商标已被人抢注了。近年来,重庆本地企业因商标侵权问题而陷入诉讼纠纷的案例屡见不鲜。

谭刚强分析认为,本案中的火锅店才开1年多就陷入了商标侵权纠纷中,虽然火锅店提起上诉,官司最终谁输谁赢还不得而知,但对火锅店的经营多少都会造成一定影响。

谭刚强提醒广大创业者,作为一个注重价值、注重长效经营的创业者,一定要注意商标这一“细节”问题,加大对商标保护的投入,避免在某一个环节上被别人“卡”住脖子。

那如何才能防止自己的商标被人抢注呢?谭刚强表示,首先坚持“市场未动、商标先行”的原则,在自己开发的新产品即将上市或在进入新的市场之前,确保所用商标已经取得权利;其次要采取防御性注册,根据“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原则,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可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上分别进行防御注册,避免自己的商标受到影响;最后加强商标监测,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商标公告》,如发现相同或近似商标,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异议,同时委托商标代理组织进行市场追踪监测,及时反馈侵权信息。

此外,对于一些有影响力的企业,一定要积极对海外商标抢注进行监控、防范和应对,避免给企业带来持续性的损失,对即将进入海外市场的产品要提前注册商标,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上游新闻·重庆商报记者 韩政 徐勤

责编郑亚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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