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
从2013年6月起至2019年4月,王某先后任垫江县某医院骨伤科四病区副主任、五病区主任,协助负责、全面负责行政、业务等管理工作。由于该医院针对骨伤科病人使用的高值耗材较为特殊,无法提前批量采购,所以医院从2013年起至2018年止先后与重庆、江苏等地的多家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由骨伤科各病区根据临床需要在上述公司选择采购高值耗材,而骨伤科四病区、五病区高值耗材的使用、采购正是由被告人王某负责。
2013年7月,销售人员栾某为了提高销售量,向时任骨伤科四病区副主任的被告人王某提出给予关照,多使用其销售的高值耗材,承诺按照销售金额的5%给予回扣,王某表示同意,后在临床中大量采购、使用栾某销售的高值耗材。2013年7月至2015年11月,栾某挂靠的江苏两家公司向骨伤科四、五病区销售高值耗材总金额为5568901元,给予王某回扣共计278445.05元。
2015年11月,栾某向被告人王某提出继续给予关照,并表示从次月起将回扣比例提高到10%,王某表示同意,后在临床中大量采购、使用栾某销售的高值耗材。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栾某挂靠江苏一公司向骨伤科五病区销售高值耗材总金额为1763320元,给予王某回扣共计176332元。
2016年12月,栾某向被告人王某提出继续给予关照,并表示从次月起将回扣比例提高到15%,王某某表示同意,后在临床中大量采购、使用栾某销售的高值耗材。在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栾某挂靠江苏另一公司向骨伤科五病区销售高值耗材总金额为4437004元,给予王某回扣共计665550.6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采购骨科高值耗材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回扣1120327.6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是立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亲属已代为退缴全部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近年来,医用耗材行业成为医疗行业腐败易发多发的新高危地带,尤其是骨科、检验科等多用医疗器械的科室。仅2019年一年间,该医院骨科已有两名负责人因受贿被判刑。
医疗反腐风暴仍在路上,“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医务人员应做到廉洁自律,切实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原标题:受贿百万!这名骨科医生获刑四年罚金三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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