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学生更好地提高实践能力,学校组织实验课堂本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然而,就读于某学校的学生张某却在实验中突遭事故,导致多处被烧伤。12月25日,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从江津法院获悉,经审理校方被判担责八成。
实验室做实验 酒精爆燃伤人
据法院审理查明,近日,张某、易某等人首次在学校实验室进行“酒精燃烧法测定土的含水量”试验。实验室未设置操作台,也没有专用的滴管,学生蹲在地面进行操作。该实验特别要求需待酒精完全熄灭后,再用滴管加入酒精进行二次实验。
易某进行实验时,因一时疏忽大意,在酒精没有完全熄灭的情况下,直接倒入了500毫升酒精。此时,酒精发生爆燃,火蛇瞬间喷向蹲在一旁仔细观察实验的张某,至使其全身着火。
责任承担争执不下 伤者告上法庭
经同学合力用衣物扑救,张某身上的火势得以扑灭,但其面颈部、躯干、四肢被严重烧伤,全身多处瘢痕增生,两处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产生医疗费等近90万元,后续瘢痕治疗还需大额支出。
事后,该学校认为学生易某系成年人且为直接侵权方,学校不承担责任。而易某认为自己首次参加实验,发生失误在所难免,只要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就不应承担责任。双方争执不下,张某遂将学校和易某告上了江津法院。
实验中未尽到安全监管责任 校方被判担责八成
江津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在组织实验中未尽到安全监管责任,实验活动的组织、设备均存在瑕疵,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易某作为实验实际操作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江津法院依法判决由校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易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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