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7月23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何大权等16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判处何大权等1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不等的刑罚。该案系涪陵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涪陵区法院判决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罪案件。60余名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部门人员以及群众旁听了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3年1月以来,何大权与李道友、胡世海、杨进等人共同组建了涪陵至珍溪线路客车联合经营模式,即珍溪联营组。
为了争夺势力范围、打压竞争对手,何大权等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打压非联营车辆、社会车辆和非法营运车辆,迫使非联营车加入珍溪联营组织,实施了敲诈勒索、多次的寻衅滋事、多次的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并用于支持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
同时,该组织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包庇、纵容,形成以何大权为组织、领导者,李道友、胡世海、杨进、胡世容为积极参加者,李长芳、宋小红、刘小琴、刘晓莲、胡彬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步垄断了涪丰北线客车经营市场,严重干扰了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另何大权、李道友、胡世容等人还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何大权纠集被告人李道友、胡世海、杨进、胡世容、刘小琴、李长芳、宋小红、胡彬、刘晓莲等人,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和多次进行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对重庆市涪陵区涪丰北线涪陵至珍溪路段客车的经营市场形成行业垄断,对该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生活、工作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严重破坏了上述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故以何大权为首的犯罪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被告人何大权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并实际对整个组织的发展、运行、活动进行决策、指挥、协调、管理,多次直接参与或者默认组织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被告人李道友、胡世海、杨进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多次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胡世容主管该组织财务,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李长芳、刘小琴、宋小红、胡彬、刘晓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系一般参加者。
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原标题:最高获刑16年6个月!涪陵区法院公开宣判何大权等16人涉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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