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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女职工增加产假80天 男方护理假延长5天
上游新闻刘波 王倩2021-12-06 18:14

11月25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开始施行。

为回应市民关切,12月6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就市民关心的问题“答疑解惑”。

产假

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80天

修正前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称“《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此次修正后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也就是说,增加的产假天数由之前的30天延长到了80天,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此次增加和修改后的内容,从11月25日起生效。

本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都适用这条规定,与女职工本人的户籍所在地没有关系。

育儿假

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而在过去,仅有女职工经单位批准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

决定还提出,夫妻一方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的,期间的月工资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并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夫妻双方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育儿假的,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依法领养子女的夫妻,只要其养子女年龄未满六周岁,同样可以依法享受每年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此外,育儿假不受行业限制,只要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工作的职工均可以依法享受。

护理假

男方护理假增加5天

决定提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决定将男方护理假由之前的十五天延长到了二十天,以方便男性照顾产妇及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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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丨产假育儿假护理假怎么休?来看权威解答

12月6日,上游新闻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获悉,决定公布以后,有不少市民通过电话、网络、政府公开信箱等各种渠道询问决定中具体的条文怎么理解和适用。

怎么休,来看解读。

问:产假如何计算?

答:据相关负责人介绍,决定规定的施行时间为11月25日,新增加的产假是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新增的,时间节点也以国家规定的产假的假期为标准。

因此,11月25日(含25日)决定生效当日,仍然处于国家规定的产假休假期间的女职工可以增加80天产假。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按照这条规定,依据个人的情形,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可以自行计算。

问:育儿假怎么休?

答:育儿假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至子女一周岁止的育儿假;另一种育儿假是在子女六周岁前,经单位批准,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注意:这两种育儿假是由生育家庭根据自身情况(家庭、工作情况)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享受,不能同时享受。

选择休至子女一周岁止的育儿假,需经单位批准,夫妻任意一方都可以享受,但不能双方同时享受,女方从产假、男方从护理假期满后起,按照自然日计算,休至子女一周岁生日止。

选择休夫妻双方每年各累计五至十天的育儿假,同样需经单位批准,是在子女年满六周岁前享受。即从2021年11月25日起(含25日当天)依法生育家庭中有未满六周岁子女的,经单位批准,夫妻双方每年可以享受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需要注意的是,每年是指1月1日到12月31日,育儿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一对夫妻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未满六周岁子女的,育儿假的期限不能叠加享受。

问:男方20天护理假的时间节点如何计算?

答:即从11月25日起(含25日当天),尚处于护理假休假期间的男职工可以享受护理假20天;在11月25日前已经休完护理假的男职工按照修改前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

护理假假期原则上应当连续使用(单位同意的除外),假期中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问:生育“三孩”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修正后的《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已经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子女死亡或者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依法再生育子女。”

这一规定将原来的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改为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意味着公民有权在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同时,自主决定生育三个子女。

具体来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怎么理解?

一是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生育子女的数量不是以生育胎次计算;

二是再婚夫妻按照再婚后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不进行合并计算,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三是已经共同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子女死亡或者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依法再生育相同数量的子女。

问:群众该如何办理生育登记服务?

答:从2021年11月25日起,我市取消再生育审批制度,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办理生育登记主要涉及四方面内容,分别为登记对象、登记时间、登记方式、提交资料。

首先是登记对象。主要是: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市,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市但双方或一方居住在本市的夫妻(含再婚夫妻);已经共同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子女死亡或者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依法再生育子女的。

其次是登记时间。群众在子女出生前应进行生育登记(含再生育登记),因特殊情况子女出生前未进行登记的,应在小孩出生后及时补办登记。

再次是登记方式。群众可以通过“线上”网络登记,也可以在“线下”现场登记、委托代办,共三种方式。

线上登记主要是网络登记,在重庆市政务一体化平台“渝快办”上办理。线下现场登记需要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办理。当事人如果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

最后是提交材料。在线上网络进行登记的,可以凭登记人相关证件材料在线如实填写登记表单内容,登记机构不再要求提交其他证件材料。 线下现场登记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含电子证件);办理再生育服务证的,还需同时提供子女死亡证明或残疾证原件;委托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现场办理均不再收取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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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新闻记者 刘波 王倩

责编邓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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