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放贷慢,购房者要付房企违约金吗
去年以来,不少银行陷入贷款额度紧张的局面,一些购房者申办贷款后,银行却迟迟没有放款,直接导致他们在购房合同约定时间内,没能付清全部房款。
在钱报杭州房产微信公众号后台和钱报读者购房群中,也多次有购房者提出疑问,像这样的情况,买方是否违约,需要背负相应责任?开发商是否有权收取违约金,甚至没收定金?
银行放款慢导致购房者违约
开发商无权追究责任
近期,一位购房者找到钱报求助:“去年7月贷款购买了万通时尚公馆,开发商指定两家银行办理贷款,我们8月就去指定的农业银行城西支行积极配合办理,但是直到今年4月份也一直没有放款。”
这位购房者表示,他接到了开发商的催款函,要求在6月18日交房前必须把贷款申请下来,不然就要缴纳违约金。面对这一情况,购房者束手无策。“银行迟迟没有放贷才导致我们没有及时付清房款,却要我们来缴纳违约金,这种做法合规吗?”
这样的问题并不是特例,去年以来银根不断收紧,办了按揭却一直没放款的客户不在少数。
记者发现,在统一的购房合同模板中,规定了选择按揭方式付款的购房者需向贷款机构及时提交贷款申请材料,办理贷款审批手续。如果贷款没有发放,或者发放的贷款不足以支付剩余房款的,买方和卖方一般会作出这样的约定:60~90天时间内未能付清房款的,购房者按天缴纳违约金,每天的违约金一般为总房款的万分之一到万分之三不等。
甚至还有一些购房合同中约定,如果超过约定期限,购房者未付清款项的,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视作购房者放弃购房。
对此,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胡增冬表示:“因为银行放款慢的原因,导致购房者未能如期付清房款,那么购房者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记者还了解到,摇号后有大量选择按揭贷款的客户,有个别楼盘的置业顾问会告诉购房者,如果没能及时放款,就会视作放弃该套房的购买资格,以这样的说辞来尽可能让客户全款买房。对此,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翁博甫认为,购房者不必担心,购房合同内对于购房者的约束,主要是针对购房者不去办理贷款或者故意拖延时间。而由于银行放款慢而导致超过付款期限,和购房者没有关系,购房者可以向银行主张自己的损失。
开发商一般不收取违约金
会劝购房者换家银行
目前,我们也尚未收到过开发商因为银行未放款,而要求购房者缴纳违约金或没收其定金的相关投诉。记者了解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开发商也不会收取这笔费用。
“购房者去办理按揭的银行,都是我们谈好的合作银行,大概有多少额度,什么时候能放款我们心里都有数,所以很少会出现超过时限还未放款的情况。”萧山某楼盘销售负责人直言,即使出现了这种情况,不会也不敢收所谓的违约金。
去年买了二套房的魏先生,也遇到过这种情况:“虽然合同上写了60天内不付清属于违约,要缴纳违约金,但是开发商和我说没关系,最后确实因为放款慢超过时限了,开发商也确实没有收我这笔钱,只是劝我换家银行。”
上文提到的万通公馆业主,开发商也没收取违约金,但该业主告诉记者,银行曾明确告诉他,是从利率比较高的按揭业务开始放贷,额度紧张的情况下,如愿意重新申请提高利率,放贷速度就会加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