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知名“网红”在深圳购买了一处1500万元左右的房产,被指疑似存在“跳单”行为,引发了网友们广泛讨论。跳单,一般指买家跳开中介,利用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交易机会,直接与业主达成交易,以达成省去大额中介费用的目的。
北京青年报记者调查发现,在房产交易中,“跳单”现象时有发生,多名房产中介人员均表示曾遭遇客户“跳单”。“跳单”为何会成为一个常见的现象?对交易双方意味着什么?
事件
深圳网红被指“跳单”后遭网暴
深圳链家的一名中介为网红“小小莎”带看了一套报价1620万的房子,但双方并没有就价格问题达成一致。中介谈完的结果是:第一,房价是1620万,业主不同意降到1500万;第二,中介费要收1%,也就是16万左右。随后“小小莎”通过别的渠道,以1568万元的成交价、9万元的中介费买下这套房。该中介质疑“小小莎”这是“跳单”,将其个人信息在网上曝光,随后中介从业人员集体刷爆该网红短视频留言栏。“小小莎”因此一夜之间掉粉100多万,甚至被迫“关号”。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随后发文,对“跳单”行为零容忍。已于第一时间关注此事件进展,如该客户“跳单”行为属实,深房中协会第一时间将其列入到“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失信客户名单”。
“小小莎”则回应称,没有和链家签订任何书面协议,这套房源并非该中介的独家房源,肯定货比三家。她认为,链家这是一边在拒绝帮客户压价、坚持收取高额中介费;一边因客户选择同行提供的低价服务,恶意中伤客户、泄露客户隐私,她将正式提起诉讼。“小小莎”认为自己从没有做过“跳单”的事,也从不会拒绝为提供服务的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调查
高中介费导致客户产生“跳单”念头
刘宇(化名)日前在北京市购买了一套价值700多万元的房产,购房的中介服务费将近20万元,刘宇表示,20万元对他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在买房的过程,他多次与中介协商降低服务费用,但中介强调,公司有相关的规定,降费的空间有限。
刘宇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中介付出的劳动其实并不多,这笔收费他始终觉得过高,其间数次产生了“跳单”的念头,也想过找一家费用更低的中介。“我给房东直接打电话,他也觉得这笔中介费高了。”最终,刘宇还是通过该中介办理了购房手续并支付了中介费。
刘宇表示,对普通家庭来说,面对过高的中介费,许多人都有“跳单”的冲动。“我看房之前没有签订任何协议,中介主动要带看,结果另一家中介也有这套房源,费用少一半,你换不换,这也不算跳单吧。”
北京青年报记者随机询问多名近期购房市民,均表示因高中介费产生过“跳单”的念头。近期在朝阳区购房的市民罗先生表示,跳单本身不值得鼓励,毕竟我们要遵守契约,诚信无论对社会还是个人都挺重要。但是,跳单作为交易行为中产生的一种经济现象,其背后不合理的高中介费问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争议
中介费定价权应归哪里值得探讨
朝阳区某中介公司的一名客服经理表示,他遭遇过多次客户“跳单”,对这种行为比较无奈,中介人员普遍对这种行为厌恶,它极大损害了市场交易本身。对于市民反映的高中介费的问题,该客服经理表示,这个是明码标价的,公司和行业都有相关的指导或者规定。
而针对“跳单”背后市民反映的高中介费问题,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表示,目前中介费的定价是不是合理,过去一套房10万元按3%收,后来房价100万元也是收3%,现在一套房1000万还是按3%。按房屋的总价来收取中介费问题目前有极大的争议。中介费的定价权应该归哪里,目前的市场是不是存在垄断行为都值得探讨。中介公司应该用服务吸引购房者选择高点位,而不是用规模。
说法
律师:选择费用更低的中介
促成交易不算“跳单”
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李媛媛律师表示,买家在购房的过程中,在没有签订相关协议的情况下,即使中介带看了相关的房屋,但买家仍有机会通过其他正当渠道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并有权利选择报价更低、服务更好的中介来达成交易,不构成“跳单”违约。
李媛媛表示,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这就意味着如果买家接受了中介的服务后跳单,需要照常向中介支付相应的中介费的。但这里的“直接订立合同”,指的是双方直接交易,而没有通过任何一家中介。现实中,卖房人通常都会把自己的房子委托给多家中介挂牌出售,如果买家通过另一家中介费更低,服务更好的中介来促成交易,则不构成“跳单”。
李媛媛表示,发生“跳单”后,即使“跳单”行为被法院认定,中介按《看房确认书》的标准主张购房人赔偿全额中介费,也很难被全额支持。跳单一般是发生在签约前,中介如果据此主张全额的中介服务费,是很难得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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