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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个案情绪,尊重“直播打赏”的消费本质
2025-03-22 20:00:27 来源:上游新闻

据中新社消息,2024年5月到12月约半年时间,23岁的女大学生小盼(化名)将妈妈放在她那里的近200万元全部打赏给某女团直播间,家人对此完全不知情。小盼称,在PK气氛的烘托下,她不断加大打赏金额。当小盼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时,发现退款过程远比充值打赏时要复杂得多。有法律专家对此事进行了分析,认为小盼的打赏行为在法律上可能被视为有效的赠与行为,因此通常不可撤销。

此事其实并非第一次曝出,近年来由于媒体的关注和报道,冲上热搜之后才广为人知。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以往“未成年人大额打赏”所引发的一边倒式舆情,网友关于此事的评价显然复杂得多。其中,有震惊于当事人“出手阔绰,挥霍无度”的,也有强调“成年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理智派。当然,同情的情绪、锐利的剖析,同样没有在这场舆论热潮中缺席……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简单至极,而坦诚地说,其中的权属关系、责任界定,原本也不该有太多争议。

关于直播打赏行为的定性,法学界一直分为两派,也即赠与说和消费说。所谓“赠与说”,合乎经验理性和常识判断,很多理论法学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但在司法实践层面,却呈现出了明显的偏向“消费说”的倾向。在一些案例判决中,不少地方的法院都表达了共识性判断。也即,认定观众通过打赏主播以获取或追求精神层面的满足感。因此,将“打赏”行为归入购买服务范畴。应该说,这一论断,是高度契合直播业态的,展现了司法的洞察力与公允立场。

用户通过使用虚拟道具等方式“打赏”,获得了额外的视听效果,享受到了一系列增值服务,收到主播诸如言语、表情、文字、动作等维度的正向情绪反馈,诸如此类。至此,整个消费的过程就已完成,消费的结果就已固定。从本质上说,这也是一个履行服务合同的过程,双方当事者相互承担对等义务。只不过,这种消费体验,是即时性的、主观化的、非实物化的,第三方未必能理解,更不要说感同身受了。

法律层面的事,很明确。情感层面的事,说不清。小盼通过“直播打赏”消费掉百余万元,这是家长万万想不到、接受不了的。这种“不可理喻”的心境,与其说是对“直播文化”“打赏消费”的猜疑,不如说是不同代际间认知观念、消费偏好、生活方式巨大隔阂的具象化。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其实不是孤例。比如说,氪金打游戏、虚拟情绪产品、网红打卡文化等等,往往也是新世代玩得欢、父母们满脸懵圈——并不是说后者不认可,前者的此类消费就不成立。

23岁的大学生,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拥有经济支配自由。经济支配自由,意味着其有权花钱消费。但终究,经济支配自由不等同于经济独立、经济理性,家长们还是应该本着尽职负责的原则,对成年了的子女,多些事前的消费引导和财务纪律的培养,而不是草率地将巨款所托非人,待花掉之后才追悔莫及。保护好孩子,家长们固然需要必要的经济约束,但更重要的,或许还是让之学会自己对自己负责。

文/张强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上游新闻立场)

编辑:吴嘉雯    责编:陈晶晶     审核: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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