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没开工,消费者要终止合同,为啥赔1.3万?
程女士说:“我们签订合同时,装修公司口头承诺,如果消费者不满意设计效果,可以更换设计师,直到我满意为止。如果最后不满意可以全额退款。”
“我付了38500元的首付款后,装修公司开始给我派设计师,但是设计师的水平我不认同。到9月29日,先后给我派了4名设计师,我都不满意。我选择终止合同。”
“装修公司说,按合同向我索要违约金13000多元,我认为不合理。一是,房子没有任何动工;二是,双方有约在先,在设计效果上达到我满意为止。”
新闻辩论会
为新房装修本该是件开心事。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双方对合同的理解不同、合同约定的不够科学等原因,产生的纠纷不断。
今年7月中旬,消费者程女士因与辽宁方林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在装修前因设计效果产生了分歧,导致装修一直没能开工。程女士要终止合同,装修公司提出让她承担约1.3万元违约金的要求……
所签订合同加重了 消费者的责任
律师:
辽宁宁大律师事务所主任范旭静在详细阅读了程女士与装修公司签订的合同后说,这个合同属于格式条款,合同中主要条款显失公平,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减轻了经营者的负担。
范旭静律师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而且要对消费者进行“解读”,最后让消费者对格式条款进行“确认”。这三方面都做到了,才能对消费者起到约束的作用。关于“确认”, 范律师说,应该是消费者用文字的形式在合同上标明:“我已经充分阅读该合同,并得到了你的解读,认可该合同。”
范律师说,关于口头约定“可以更换设计师,直到消费者满意为止”,这部分只要双方都认可,就有对双方约定的作用,口头协议也可以作为合同的一种。
记者采访到了辽宁方林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程女士项目的汪监理。
汪监理说,根据合同规定,合同签订后施工开始前,甲方提出解除、终止合同的,甲方按合同总款的百分之二十支付违约金。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后,乙方有权从已支付的价款中扣除,双方签订解除,乙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返还剩余款项。”
汪监理承认向程女士承诺过设计包满意,“但是现在已经为她更换了4个设计师,她没有提出充分的对设计师不满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