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将至,网红糖果——俄罗斯紫皮糖你会选吗?近期,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审理的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涉及俄罗斯紫皮糖真假之争。
2018年2月21日,俄罗斯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2283410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0类:甜食(糖果)等,尚在注册有效期限内。2019年6月27日,上述涉案商标转让给澳大利亚某公司。经授权,原告享有上述商标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上述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
然而,原告经调查发现,渝北区某食品经营部在“拼多多”APP开设的店铺中销售“X巧克力夹心糖果俄罗斯口味紫皮糖网红零食年货国产批发500g”,该糖果由重庆某食品公司、新乡市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
原告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包装上使用的糖纸包装标识与第22834102号商标构成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均为糖果。无论是展开状态还是扭结式状态下,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被控侵权标识与第22834102号商标相比,构图形式基本一致,色系配比较为一致,不规则状、爆炸框形状近似,仅在层次、颜色深浅等方面略有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权利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两者构成商标近似。
涉案商品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权利商标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包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故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被告重庆某食品公司、新乡市某食品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00元,被告渝北区某食品经营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元。
法官提醒
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广大市场经营主体必须增强知识产权权利意识,诚信经营。作为经营者、生产者应当充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和智力成果,作为服务加盟商、销售者应当选择正规渠道合作,作为消费者应当选择品牌方授权的商家购买商品。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通讯员 龙凤 实习生 罗若楠
编辑:杨虹 责编:张松涛 审核: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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