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38万元购买的新车,竟然在交付前半年已启动保修期,着实影响消费体验。那么,交付前已启动保修期的车辆是否属于“二次销售”?价值是否贬损?近日,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令某汽车销售公司赔偿某能源公司10000元。市一中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
新车交付前保修期已启动
车主起诉销售方索赔10万
2022年4月2日,某能源公司以317900元的价格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订购了一台别克MPV(多用途汽车),同时约定由某汽车销售公司负责改装,改装款为65000元。同年5月15日,某能源公司对车辆进行保养时发现该车“保修开始日期”为2021年11月5日,在交付前半年已启动保修期。某能源公司遂以某汽车销售公司“二次销售”,严重影响车辆价值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车辆经3次流转销售到某汽车销售公司,最终由某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给某能源公司。流转销售均属于经销商交易,交易发票均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车辆最终销售给某能源公司时,由某汽车销售公司开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同时,厂家系统查询显示案涉车辆保养维修情况正常;某能源公司使用案涉车辆至今未发生过质量问题;某汽车销售公司认可其并非厂家授权经销商。案件审理期间,生产厂家协调将案涉车辆的保修开始日期调整为2024年1月27日。
法院判决:
未审查告知车辆状况
销售公司赔偿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某汽车销售公司对案涉车辆保修期提前开始起算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如何认定。案涉车辆虽然在经销商流转销售期间启动保修期,但未开具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办理过注册登记,也未被实际使用过,符合日常生活经验中一般人理解和认知的新车,并不会因此产生价值贬损。
某汽车销售公司作为车辆销售方,应对其交付的车辆本身及车辆登记信息承担法定和合同约定义务,由于其未对涉案车辆保修期记载有误进行有效审查,并及时告知消费者,影响了某能源公司的消费体验,进而导致产生本案诉讼,法院酌定判决由某汽车销售公司赔偿某能源公司10000元。
一审宣判后,某能源公司提起上诉,市一中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谨慎选择汽车经销商
切记不轻信口头承诺
承办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销售商未对涉案车辆保修期记载有误进行有效审查,并及时告知消费者,导致保修期提前起算造成了购买方保修期利益受损,销售商违反了法定和约定义务,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鉴于生产厂家已将车辆保修期进行调整,购买方因销售商违约导致的损失已经能得到有效弥补,故基于车辆保修期登记信息有误的责任,某汽车销售公司可不再进行实质赔偿,结合案情酌定判决销售商赔偿10000元。
法官提醒,消费者应尽量选择从4S店授权经销商处购买汽车。消费者从未授权经销商处购买汽车,购车前应充分了解意向车辆市场价格及相关配置情况,切莫贪图小便宜,尽量选择从资质全、规模大、社会信誉度良好的经销商处购买。签订合同时不轻信口头承诺,所有承诺均要形成书面文字。消费者在提车的时候,注意全面检查车辆外观、内饰等细节,按照交车及验收单上的每个项目仔细验收,确保车辆无误后再确认签字。提车后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到专业机构检验并留存相应证据以维护权利。
重庆法治报记者 朱颂扬
原标题:新车交付前保修期已经起算
编辑:程迷静 责编:覃蓝蓝 审核:王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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