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之间签订“忠诚协议”,一方违背承诺,另一方主张违约金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璧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忠诚协议”引发的纠纷,认定双方约定内容本质是道德约束而非法律义务,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1年,李某(女)和林某经人介绍确立了恋爱关系,随后开始同居。同居后,李某和林某之间矛盾不断,经常发生争吵。2023年2月,二人再次发生口角,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李某与林某达成协议,约定二人在2023年4月27日至2023年10月27日期间互不干扰对方的生活及工作,但在此期间,双方均不能与其他异性在家或宾馆单独相处,不能与其他异性发生暧昧关系,未履行前述义务的一方应支付给另一方2万元。2023年9月,李某发现林某与异性在某宾馆开房过夜,遂以林某违反协议约定为由,起诉至璧山区法院,请求判令林某支付违约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林某之间的协议实质上属于忠诚协议,是基于感情和道德的一种约束,其本质是一种道德约束而非法律义务,李某以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林某进行财产交换,不能理解为该协议系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法律虽不禁止原、被告双方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林某未履行约定,并不因此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忠诚协议”多发生于夫妻间,鲜在情侣间发生。民法典中亦仅对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作倡导性规范,对情侣间的忠诚义务未作明确规定,但其行为应当符合社会伦理和善良风俗。情侣之间是否应当彼此忠诚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应由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履行。
重庆法治报记者 杨 雪
原标题:他违背“忠诚协议” 女方索赔被驳回
编辑:程迷静 责编:覃蓝蓝 审核: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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