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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女孩溺亡,家属质疑事发地无栏杆及监控 园方:建议走法律程序
2024-12-30 17:31:11 来源:成都商报-红星新闻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消息,近日,陕西省咸阳市居民陈先生向红星新闻反映,其女儿陈某玉于12月12日,在咸阳湖景区临湖步行道游玩时,不幸从湖边落入水中溺亡。悲剧过后,陈父曾前往女儿落水的地点,发现岸边没有护栏,而他想要看一眼事发时的监控,也被告知没有。

据此,陈父希望追究咸阳湖管理处的管理失职责任,寻求赔偿。12月28日,咸阳湖管理处安全保卫科负责人杨某告诉记者,此事需要家属和他们的法律顾问沟通,建议走司法程序。

孩子父亲称湖边步道无护栏及监控

巡逻人员未能及时出现

12月28日,陈父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介绍,其女儿陈某玉今年上高一,出事当天原本在学校,但她给父亲打电话说“脚破了,想请半天假”。陈父表示,女儿上高中之后一直感觉学习压力比较大,就同意让女儿请假休息半天。陈某玉回到家之后陈父外出工作,但是傍晚回到家后发现女儿不在家,随后便出门寻找。

陈某玉溺亡的地点

当天下午六点多,陈父接到咸阳湖派出所电话,得知女儿出事了,“我到派出所的时候他们先问了一些其他的情况,然后才告诉我的,最后我是在太平间看到孩子遗体。”

陈父表示,派出所的民警最开始也是在考虑孩子是不是有什么心理压力,有轻生意向。但事后陈家翻遍女儿遗物,没有找到只言片语的遗言,在孩子平时使用的手机上也没有相关的痕迹。陈父说,陈某玉今年期中考试的时候感觉没考好,和父亲交流过,“我当时还劝她这没有啥,不是考得挺好的吗?”

自此陈父再也没有听女儿提起过,他也没注意到孩子最近情绪上有明显的波动。陈某玉住的是寄宿学校,陈父周日送孩子上学时,陈某玉还满脸笑容地上学。

在女儿溺亡以后,陈父曾经回到事发地查看,发现女儿溺亡的湖边不仅没有加装护栏,而且湖岸边修建的是水泥坡。陈父称,坡面因为长期泡水以及布满青苔会异常光滑,行人如果不慎踩到或者溜下去,很难爬上岸边。

陈父本以为可以通过监控还原事发场景,但咸阳湖管理处告诉他,在陈某玉溺亡的地点没有架设监控。陈父告诉记者,如果说女儿从桥上有护栏的地方掉到湖里,他绝不会追究园方的责任。他认为是园方管理失职。

管理处曾表示考虑行洪安全没安装护栏

称景区24小时有人值守

咸阳市政府官方网站显示,咸阳湖管理处负责景观区内游览与娱乐项目的安全管理及环境卫生管理等。该管理处成立于2008年,正县级建制,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由市政府直接管理。

2022年,当地媒体《华商报》曾报道和讨论过“咸阳湖临湖步道是否应装护栏引热议”一事。彼时,咸阳湖管理处调运中心负责人李锡峰表示,咸阳湖亲水平台数公里之所以没有安装护栏,主要是从行洪角度考虑。安装护栏会影响到游客体验,也不利于打捞清理垃圾,之前他们也曾安装过护栏,但影响到了行洪,最终还是拆掉了。至于游客担心的安全问题,他表示,虽然没有安装护栏,但有围网,也有警示灯。并称在河堤上也安装有监控,平时景区也有巡逻队员24小时值守。

2023年1月28日下午,一名幼童在湖边嬉戏不慎落水,母亲拉拽不及也落入水中。所幸过路的咸阳公路系统职工王先生及时抛下救生圈成功将两人拉上岸。咸阳湖景区宣传科科长唐飞在此事发生后回复《华商报》表示,景区的亲水平台从建成起便没有防护栏的设计,为此特地加强了安全防护措施,全天24小时有安保人员巡逻,同时沿湖设有警示线和救生圈,湖内安装了防护网,夜间开启警示灯提醒游湖市民注意安全,对于水毁的防护网也会及时修缮。

陈某玉溺亡的地点

红星新闻记者从咸阳湖派出所相关负责人处获悉,此事经过调查警方已经排除刑事案件,警方证实事发地点周边并没有架设监控设备。

12月28日,红星新闻记者致电咸阳湖管理处安全保卫科负责人杨某,对方表示他们已经和家属进行过沟通,此事需要和景区方面的法律顾问联系,对方承认事发地点没有监控设施,湖边也确实没有架设护栏。如果家属要追究相关责任,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律师解读:

需核实景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对于这一事件,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咸阳湖管理方担责与否,主要取决于其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对公共场所的管理方提出了较高的安全保障要求,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若咸阳湖管理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那么何为安全保障义务?据介绍,就本事件而言,咸阳湖作为高度危险地域,管理方是否加强了安全防护设施、是否设有明显警示标牌、是否具有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是否有安保人员24小时巡逻、是否设有警示线和救生圈、安保人员是否及时发现有人落水、以及是否及时救助等等。

如果咸阳湖管理方未尽到上述任意一项义务,皆可视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现有信息看,咸阳湖管理方难以全部满足上述条件,所以咸阳湖管理方需向女孩家属承担一定过错赔偿责任。

赵良善同时强调,《民法典》还规定了家长对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义务,如家长未尽到监护义务,则需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就本事件而言,女孩作为年仅16岁的未成年人独自到危险地带湖边游玩,家长并未陪同,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女孩家长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方咸阳湖管理方的责任。据此,在民事赔偿方面,可相应减轻咸阳湖管理方的责任。

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魏桢培律师分析称,具体到本案中,咸阳湖管理处在安全保障工作上可能存在着一些不足,例如在事发地点未安装护栏的情况下,是否配备有巡逻安防人员和有效救援设备,现场关键区域有无监控设备和监控人员值守等等。这些安全防护不到位的情形,或将成为景区在法律上承担赔偿责任的过错因素。

对于监控问题,魏桢培认为,尽管监控并非所有公共场所必须设置的设施,但在关键区域缺乏监控可能会增加安全管理的难度和事后调查取证的复杂性,虽然并不直接构成侵权,但可作为管理方未能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的一个考量因素。

最后,建议家属通过调解、诉讼等合法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呼吁相关部门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监督力度,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原标题:陕西咸阳16岁女孩落水溺亡,家属质疑事发地无栏杆及监控 园方:建议走法律程序

编辑:牟慧兰    责编:周尚斗     审核: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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