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增添为合法遗嘱的形式,今(25)日,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专访了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遗嘱库重庆分库创建者詹庆博士,请她对此进行了解读。
案例:
58岁的重庆人秦先生中风后,导致手无法自主活动,但是他的思维还是很清晰。顾虑到是再婚重组家庭,秦先生希望立遗嘱将房子留给女儿。于是,就口述愿望让女儿用电脑打印出来,并按了手印。秦先生怕不保险,就去咨询律师,律师告知该遗嘱无效。
专家解读:
打印遗嘱有严格流程
詹庆介绍,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发布于1985年,对于遗嘱的法定形式规定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随着科技迅速发展,实际生活中出现“打印遗嘱”的形式,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其效力认定不一,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本次《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扩列进遗嘱形式,是为了让立遗嘱人更加方便。
值得注意的是,打印遗嘱并不是说一个人在家里电脑内将自己的遗嘱打印下来就可以了,这样的遗嘱仍旧是无效遗嘱。合法有效的打印遗嘱需要经过严格流程订立,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字,并注明时间,它的定义更接近于代书遗嘱,但它是以打印形式存在。
遗嘱形式的增加,是为了给立遗嘱人提供方便。但不管哪一种遗嘱形式,都必须严格遵守遗嘱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做到内容和形式合法,否则遗嘱无效,导致立遗嘱人的愿望无法实现,产生不可逆转的损失。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石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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