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黄忠
如果有人要去出版一本隐射了你一些行为的书籍,出版后会对你造成不良影响怎么办?《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禁止令。如何保护自己或将被侵犯的人格权?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黄忠对此进行了解读。
案例
钱钟书、杨季康及钱瑗与李国强系朋友关系,三人曾先后致李国强私人书信百余封,该信件本由李国强收存,但2013年5月间,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公告表示其将于2013年6月21日举行“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公开拍卖活动,公开拍卖上述私人信件。杨季康主张,中贸圣佳公司及李国强即将实施的私人信件公开拍卖活动,以及其正在实施的公开展览、宣传等活动,将侵害杨季康所享有和继承的著作权,如不及时制止上述行为,将会使杨季康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责令中贸圣佳公司及李国强立即停止公开拍卖、公开展览、公开宣传杨季康享有著作权的私人信件。
解读
“本案系因已故著名学者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引发的纠纷,曾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同时也是首例涉及著作人格权的诉前临时禁令的案件。” 黄忠表示,所谓临时禁令,是指民事主体面临正在实施或有侵害人格权之虞的行为,有权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实际发生或扩大。“这一规定对于人格权这一类不能完全用金钱来衡量的利益而言,预防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显然非常重要。”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比如,某甲准备去散播你的谣言,这个谣言一旦传播开来将会对你造成很大伤害。此时,你就可以向法院申请临时禁止。” 黄忠称,本条规定彰显了人格权法独特的损害预防功能,有助于进一步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陈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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