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解读丨总是收到骚扰短信?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05-25 14:34:22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骚扰短信、电话推销几乎是每个人遇到的问题。《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这一规定给大众带来哪些利好?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黄忠对此进行了解读。

案例:

2014年3月,重庆市聚英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骊驰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移动群发短信合同》,聚英公司为能够直接向自己的潜在客户群推送短信广告先后两次向骊驰源公司支付共计10500元,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由骊驰源公司提供2014级重庆初高中毕业生家长的手机号码并通过短信群发平台发送广告短信。后聚英公司以对方提供的潜在客户群比例过少且不准确而将对方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骊驰源公司违约并退还10500元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移动群发短息合同》的目的是通过非法买卖第三方的个人信息进行广告推销牟利,违反了网络信息保护规定,侵害他人隐私、损害第三人利益,应属无效合同,因此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家所有。

解读: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迅速发展,个人信息的价值日益凸显。与此同时,个人信息的安全也面临着巨大挑战。” 黄忠说,2019年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与就业白皮书》就指出,个人信息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和基础,因缺乏应有保护而面临巨大风险。本案所涉及到的就是家长手机号码的非法交易。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发展数字经济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科学界定个人信息的内涵则是保护个人信息的基础。

为此,《民法典(草案)》顺应时代潮流,回应社会需求,在第一千零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本条不仅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基本内涵,而且还确立了个人信息的基本保护模式,从而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坚实基础。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陈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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