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渝自贸区法院首次联合发布《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指引》
10-30 15:51:01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诉前需要准备什么材料、诉讼中又该如何准备、诉讼程序举证时需要提供哪些证据……今(30)日上午,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与四川天府新区法院(四川自贸区法院)联合发布了《川渝自贸区法院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用最通俗易懂的法律语言,为当事人提供最适用的诉讼服务指引,希望促进企业更好防范法律风险、行使诉讼权利。

前九月该院新收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立案标的额近4.3亿元 

货物买卖合同是市场最为常见的合同类型,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也是川渝两地自贸区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的多发、常见案件类型,标的金额通常较大,涉及自贸区企业的切身利益。 

据统计,重庆自贸区法院2019年新收各类货物买卖合同939件,立案标的额8.5790亿元,新收案件数量、立案标的额分别占全部民商事诉讼案件的9.63%、30.82%。今年1-9月,共新收货物买卖合同纠纷352件,立案标的额4.2842亿元。 

虽然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是自贸区常见交易纠纷,但在诉讼中,不少当事人往往因法律风险防控不到位和举证能力不足,导致败诉、诉讼迟延,自身利益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 

发布的《指引》为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提供全流程指导

为优化川渝两地新区(自贸区)营商环境,完善诉源治理长效机制,引导当事人做好法律风险防范、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积极承担诉讼义务,川渝两地自贸区法院结合两地自贸区法院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审理实践,通过调查研究和总结审判经验,整理发布了该《指引》,供自贸区企业、有关人员、律师等参考,希望达到促进企业更好防范法律风险、行使诉讼权利。 

据悉, 此次发布的《指引》为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提供全流程指引,共分为四大部分,九个小项。 

其中,诉前准备指引,为当事人提供风险预判和程序选择指导;诉讼准备指引,从明确法律关系性质、确定管辖、准备诉讼材料等方面提供清晰的引导。 

而诉讼程序举证指引,就证据提交的时限、形式、重点内容等作出详细提示。其中证据应当提交原件或者原物中,特别对买卖合同常见争议的微信、电子邮件、QQ等电子数据的取证要求等,进行了重点指导。 

这份指引中,还非常贴心的提供了要素式起诉状,为当事人提供不同情形的要素式起诉状模板及相关法律规定,指导当事人起草诉状,并据此进行相应举证准备。

据悉,这份《指引》将在两家法院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和官网中全文发布,需要的市民可以进入查看。

《川渝自贸区法院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指引》部分内容>>

如何提交证据

1.证据的提交形式。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出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2.证据应当提交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1)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没有原件可供核对的书证复印件,如买卖合同、订货单、交货单等证明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或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仅有复印件的,通常无法被采信。

(2)动产应当提供原物。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

(3)视听资料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录音资料需整理录音时间、通话主体、通话内容等形成书面记录。

(4)电子数据应当提交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微信、QQ、旺旺、钉钉等聊天记录以及短信记录、电子邮件等,需整理聊天时间、聊天主体、聊天内容等形成书面记录。

3.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4.申请鉴定的要求。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法院申请鉴定,如笔迹、指纹、印章的真实性及形成时间等。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组织下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5.提交涉外(港、澳、台)证据的特别要求

(1)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按以下方式提供证明手续(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公文书证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公文书证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如国籍证书、营业执照、裁判文书等。

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当事人主体资格、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

私文书证和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普通证据,无需履行公证、认证手续。私文书证是指公文书证之外的文书。

(2)在港、澳、台形成的证据,参照上条执行须履行证明手续的,需由当地公证人公证并经转递或查证。

(3)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实习生 陶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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