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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评论 | 4岁女童被砍伤申请医疗赔偿被拒,不能拿社会爱心为侵害者免单
11-03 16:34:40 来源: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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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4 岁女童被邻居砍成重伤,申请医疗赔偿法院不予支持一事引发热议。据红星新闻报道,去年5月,四川隆昌一名4岁女童在路边玩耍时,被精神病突然发作的邻居砍成重伤,致其住院139天。事后,女童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邻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万余元。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支持了女童方索赔的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但不支持10万余元医疗费索赔;称医疗费属于财产性损失,已由社会捐助予以弥补,不能重复主张,也不能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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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女童被无故砍伤,让全社会揪心,大家捐款是出于对小女孩的同情和善意,但女童获得了捐款,侵害者就不需要掏医疗费了吗?这不是变相地把善款捐给了侵害者?不少网友对法院判决表示不解,认为存在明显的逻辑不合理。

就本案来讲,的确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法院认为,对于住院医疗费5.8万余元和门诊治疗费4.3万元,此项费用女童方已经支付,属于其财产性损失。而根据庭审查明,此次事故发生后,女童方通过水滴筹、轻松筹以及政府捐款已经获得捐助16万余元,而水滴筹、轻松筹以及政府捐款是具有社会性和针对性的,即是为了帮助女童解决治疗费用困难问题,此款足以弥补女童方所主张的医疗费用损失,女童方再次主张医疗费10万余元,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也不能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获益。

把医疗费定性为财产性损失,然后与捐款相抵销,这合理吗?医疗费是对人体伤害治疗的花费,属于典型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所付出的费用属于人身性损失,并不像车辆损坏、公共设施损坏等那样,属于财产性损失;同时,《民法典》和《合同法》都明确规定,抵销的前提应是双方互负债务,在本案中,受害人一方并不欠侵害人一方钱,那么,抵销的前提则不存在。如果社会捐助可以抵销医疗赔偿,按照这个逻辑,保险赔付能不能抵销?如果保险赔付能与侵权赔偿抵销,那么相当于实际在保障侵权人,那还有谁愿意投保险?

而法院认为的原告不能因他人侵权行为而获益,这一说法也站不住脚。四岁女童被砍成重伤,留下终生残疾,受害者肉体的损失、精神的痛苦是无法用财产衡量的,而所谓法定赔偿项目和金额,也远远不足以弥补人身侵权造成的伤害。

不仅如此,该判决还存在一定的导向问题,如果人们知道自己捐钱,就会让侵权人免除赔偿责任,那么谁还会捐?如果捐款可以抵消侵权人的赔偿责任,那么是不是变相让侵权人获利?会不会引发侵权人代替受害人筹捐款的事件发生?

社会对受害人的救助,不能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侵害责任。砍人者该赔多少就赔多少,至于善款,可以回退给捐赠平台,或是征得同意后转交慈善机构。此外,捐赠平台也可相应作出改进,比如,类似事件中,医药费捐赠可以实行垫付原则,侵权者有能力赔偿后退回,没能力赔偿再赠与。

司法裁判应彰显法治精神,强化规则意识,体现正确的价值导向,不能拿人民群众的爱心去给侵权者免单,寒了大家的心,也损害了受害者的利益。

上游新闻评论员 龙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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