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这是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出的重要制度安排和战略部署,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根本的制度遵循和方向指引。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目标路线确定之后,执行是关键。要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着力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不断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基层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强化制度意识,带头维护制度权威,作制度执行的表率,充分理解和把握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深刻内涵。
从治理主体来看,体现了对社会治理的认识论升华。人人有责,既包括了每个具体的个人,也包括党委政府、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等各类组织化的个体,这些都是社会治理的主体,且明确了各主体的职责分工。在计划经济时代,我们实行的是政社合一的体制,主要靠政府来承担一切社会职能。改革开放后,社会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除政府外需要更多的社会主体来分担社会职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渐培育和发展了一定数量的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共同参与社会治理相关事务。人人有责,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各治理主体的力量,建设人人有责的社会共同体。首先要转变传统的治理理念。把传统的政府一元治理变为社会协同治理,营造公众参与的良好氛围,培养治理主体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及规则意识等。其次要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责。明确党在社会治理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明确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找准角色定位,补公共服务及公共危机治理中的“缺位”,防权力运行中的“越位”。要发挥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化解社会矛盾、提供公共服务、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特殊作用。
从治理过程来看,体现了对社会治理的方法论升华。人人尽责,旨在运用多种治理手段,充分发挥社会治理各主体形成的合力,是对过去传统治理方式的改进和升华,目的是更好地发挥各治理主体的作用。人人尽责是在基于个体特殊性优势的基础上,更好实现共同治理的良好效果。提升社会治理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一是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激发各治理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逐步改变强政府、弱社会的现象。实现由威权式管控向协商式疏导转变、由单向压力传导向多维互动治理转变、由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被动参与向主动参与转变。二是要建立科学的治理机制。建立处理协调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机制,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畅通群众表达诉求、理性维权的通道,引导群众规范依法、理性有序地参与社会治理。优化社会组织成长空间,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养老服务、脱贫攻坚、应急救灾等领域的优势。政府应该通过搭建平台,利用市场化手段等方式与社会组织开展合作,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三是在治理过程中发挥好科技支撑作用。智能化、大数据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和方式。推进“互联网+社会治理”,掌握和运用信息数据有利于开展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助推社会治理精细化。要增强网络空间舆论引导能力,掌握互联网发展规律,推进线上线下社会治理协同进步。
从治理目标来看,体现了社会治理的价值论升华。民生福祉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社会治理的行动主体是人民,受益的主体同样是人民。在“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社会治理要突出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价值取向,是相较于过去更加公平、更高层次、更高质量的受益,是实现更高更优的治理目标的价值升华。基层社会治理所涉及的都是和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民生问题,目的是健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在社会治理中,要坚持民生优先,落实好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确保如期顺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首先,要关注重点人群,实现人人享有。把资源、服务下沉到基层,落实好就业、教育、社会保障、健康医疗、养老等制度安排。坚持和完善网格化管理服务机制,重点关注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征地拆迁农民、老弱病残等群体,把热心服务送到基层,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基层,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的精准化和精细化。其次,要提高保障水平,缩小享有差距。改革开放以来,民生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但也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通过深化改革等制度设计,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提高社会保障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的民生需求。通过调整公共资源配置和结构,营造更加公平的社会环境,逐步缩小不同群体和阶层之间的差距,助力解决好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
江北区委政法委机关理论学习中心组
原标题:深刻理解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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