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发布用水管理办法,未来将对城乡居民用水逐步实行阶梯水价
今日,记者从市政府网获悉,日前,市政府印发《重庆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以下统称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节约用水目标任务完成纳入考核
记者从办法中了解到,全市各级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把节约用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下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内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的协调衔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监督管理。
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管理
在节约用水管理方面,办法指出,全市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根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管理。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计划不得超过经批准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此外,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以下统称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建议;新增用水单位应在用水前30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
市、区县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用水定额、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前三年用水情况、用水项目情况等核定用水计划,每年1月31日前下达用水单位的本年度用水计划;新增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20日内下达。
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
办法指出,市、区县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的用水计量设施应当符合水资源远程监控要求,并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
对于居民用水,办法指出,对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此外,全市各级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制定促进节约用水的政策措施,通过水价调节、财政补助、节水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同时,鼓励节水服务机构与用水单位或个人签订节约用水管理合同,并以节约用水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
上游新闻·重庆商报记者 谭柯 实习生 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