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科院杨志勇:给企业减税 也不必给个人加税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的杨志勇在澎湃新闻发表文章指出,为了让减税政策有效,在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期间,任何增税的政策都不宜出台。
这个建议是非常好的。应对目前复杂而严峻的经济形势,给企业大幅减税逐渐成为社会共识。近些年,国家已经通过营改增,简并和降低增值税税率等措施,努力降低企业税负。财政部部长刘昆近日说,要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同时抓紧研究更大规模的减税、更加明显的降费措施,真正让企业轻装上阵、放手发展。
虽然部长的承诺让人振奋,但人们还是有些担忧。一方面政府在研究制定新的减税措施,但另一方面,开征新税种,增加新税收的学界说法却一直存在。房地产税就是一个磨刀霍霍呼之欲出的新税种。最新一期的《财经》杂志就发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与竞争力研究中心主任倪鹏飞的文章,强烈呼吁尽快开征房地产税,并建议“多推出几轮房地产税将开征的报道,让市场逐步适应”。像房地产税这样关乎很多人切身利益的税种如果近期推出,可能完全抵消近些年的减税效应。
那些呼吁在降低企业税负的同时增加居民个人税负的经济学家的主要理由是,通过降低企业负担的间接税,增加个人负担的直接税,从而达到提高直接税比重,完善中国税制结构的目标。
目前中国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确实不合理,需要改革。如果把企业的税负减下来,将个人的税负增上去,经这一降一升,就可以实现提高直接税比重的目的,使税制结构更为优化合理。从理论上来说这没有错。但在目前的情况下,税收改革最重要、最应该优先解决的是宏观税负偏重,企业发展乏力,居民消费乏力的问题,而直接税和间接税比重不合理的问题毕竟不是最迫切需要解决,最应该优先对待的问题。
所以,现在税收改革中至关重要的是应该形成一种共识,就是,在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期间,任何增税的政策都不宜出台,在给企业减税的同时,决不应该向个人加税。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减税措施发挥应有效应。
目前我国经济一方面面对的是企业税负沉重,生产经营乏力,另一方面面对的是居民个人消费乏力。个人消费乏力,最直接的原因是收入限制,但更为隐蔽的原因是消费品中所含的税收太重造成价格偏高。因为我国实行间接税,所有商品普遍包含较重的增值税,不少商品还包含消费税。这些税收既阻碍了企业生产经营,同时也转嫁到商品和服务中让消费者买单。可以设想,如果企业的税负能够大幅降低,那么,服务和商品的价格就会降低,消费者的消费能力就会大大提升。所以,给企业减税,最终不但使企业增加活力,同时也提高居民的消费能力。企业生产经营有了活力,居民消费有了能力,经济就进入了良性的循环。如果像有些人设想和呼吁的那样,把企业减下来的税收给个人增加上去,那么它的后果是什么呢?企业虽然因减税增加了活力,但是个人消费能力却因为增加的税负受到抑制甚至窒息,企业减税的效应最终被抵消。
一些提出增加个人税负的学者或官员是基于这样的理由:政府财政总收入是不能降低的,给企业降低的间接税中所损失的,要通过给个人加税补回来。否则,除了举债,政府就无法运行,而举债显然已经没有太大空间。
问题在于,政府的财政总收入是否可以降低呢?是不是必定要保持一个绝对的增幅呢?虽然我国30年来财政收入快速增长,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逐年增加,但这并不表示财政总收入一定要保持高速增长。真正为了企业发展,为了人民福利,在特定的情况下,政府财政总收入暂时出现负增长也是应该的。所以,为了企业发展需要,给企业减税,即使影响财政收入的增加,也不必通过给个人加税而把损失补回来。
乐观地说,政府通过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效率,降低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而刺激消费,会更好地促进经济增长。而经济增长部分恰恰就是扩大了的税基。而税基的扩展又能够带来更多的税收。这种情况下,降低税率而减少的税收,通过刺激经济增长而扩大的税基予以补偿。也就是说,好的减税措施,很可能会带来更多的税收,而不是财政总收入的降低,所以也不必给个人加税而获得补偿。
当然,也完全有可能,减税真的带来总税收的降低,以及国家财政总收入的降低,从而造成财政支出困难。对此也应该有其他办法予以应对。我们知道,我们的财政预算还很不精准科学,财政支出结构很不合理。在20年财政收入爆发式的高速增长,财政资金相当丰裕的状态下,一些部门形成大手大脚的花钱习惯,不合理地抬高了支出的基数。如果通过减税而迫使政府精打细算,优化支出,也未尝不是好事。财政部部长刘昆说,政府要过“紧日子”,把省下的钱用于保障民生支出。希望这样的承诺能够落到实处。
原标题:给企业减税,也不必给个人加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