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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修改18条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更“细”了
源上游新闻吴黎帆2018-12-01 10:21
继10月25日监管层就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后,12月1日,上游新闻记者从中国银保监会官网获悉,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27日。对此,业内表示此前的《条例》总体上进一步放宽了外资银行在华经营准入和相关业务限制,如今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的一些变动,正是适应《条例》变化而作出的调整。
上游新闻记者发现《征求意见稿》对原有条文进行了增、删和修改,共18条。其中包括增加外国银行向中国境内分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合并计算;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等业务适用报告制;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有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该外国银行分行只能从事批发业务等相关要求。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银保监会持续推进银行业保险业各项开放措施落地实施,已经受理和批准多项市场准入申请。
上游新闻记者 吴黎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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