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租金监管,重庆出新规。日前,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加强住房租赁企业合规经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应在主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怎么监管?
住房租赁企业开立唯一监管账户
据悉,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适用范围为在我市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自有房源等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住房租赁企业”)。
通知明确,即日起,在营住房租赁企业在渝机构总部应在一个月内与住房租赁资金监管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用于归集在渝所有分支机构需监管资金。
凡是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超过三个月的,住房租赁企业收到的租金和以房屋租赁贷款方式获得的资金均应纳入监管。支付租金周期在三个月以内的,由承租人自主决定是否将租金存入监管账户管理。
租金如何提取?
监管协议生效后按月划转给住房租赁企业
关于住房租赁资金的收取和划转,通知也作了详细规定。
通知明确,承租人应按照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支付周期和金额,将租金直接存入该企业的监管账户。其中以房屋租赁贷款方式获得的资金需住房租赁企业和承租人与贷款发放的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将贷款方式取得的租金划转到监管账户。
存入监管账户的租金在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人和承办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生效后的次月,按月划转给住房租赁企业。
违规有何惩处?
将面临信用扣分、纳入银行黑名单等处理
通知还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应主动告知承租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承租人存入监管资金。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在发布租赁房源时应同时发布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
对违反通知规定的住房租赁企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金融监管、市场监管、公安、税务等相关管理部门采取约谈告诫、发布风险提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实行信用扣分、纳入银行黑名单等措施处理。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与任何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机构、组织或个人签订房屋租赁贷款相关协议,不得通过隐瞒、教唆诱导、强制条款等任何方式违背承租人意愿办理房屋租赁贷款相关业务。承租人应监督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服务,发现其拒绝执行的,可向房源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举报。
上游新闻·重庆商报记者 孙琼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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