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自古以来都不是小事,《礼记·王制第五》记载了周朝在这一领域的要求
民以食为天,食品的安全问题一直是国计民生中的重中之重。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有一部分不法商贩为了利益,不惜铤而走险,违背社会道德和法律底线,售卖各种质量堪忧乃至有毒的食品。
在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尚且存在着这些问题,那么,在古代中国,人们又是如何进行监管,这种监管又是否可以为现代社会提供借鉴呢?
周
其实早在周代,我国就有了食品安全监管的规定。因为当时的生产力与文化发展的水平较低,对食品安全的管理更倾向于道德教化层次,而不是我们今天所简单理解的法律法规。《礼记·王制第五》曾记载了周代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规定“五谷不时,果实不熟,不鬻于市。”
在周代,食品的交易主要来自于农产品的采摘和捕捞,当时也不存在现在复杂的食品添加剂等问题,因此果实的成熟度便成为食品安全中十分重要的一个问题,是主要的关注点。
而系统的提出食品安全理念,并对后世影响深远的莫过于孔老夫子了。《论语·乡党》中谈到了“十三不食”原则,如“食噎而谒,鱼馁而肉败,不食。色恶,不食。失饪,不食。不时,不食。”即老夫子的饮食原则是“饭变味,鱼和肉腐烂了,都不吃。颜色不好,不吃。味道难闻,不吃。烹调不当,不吃。烹饪的不熟或者过度,不吃。”
并且孔子还说,“祭肉不出三日,出三日,不食之矣。”自己家里的祭肉,存放不能超过三天。超过三天,就不能吃了。由此可以看出,早在周代,古人对于食品的安全问题就是相当重视的。
汉唐
到了汉唐时期,由于生产力水平提高所带来经济的迅猛发展,国家的大一统所带来的频繁的对外交流,使得食品的数量和种类大大提高。这种繁荣局面并没有带来想象中的安全的饮食环境,反而是假冒伪劣食品越来越多,极大地影响着百姓们的健康。
汉朝的《二年律令》为此明确规定:肉类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者,应尽快焚毁,否则将处罚肇事者及相关官员。即“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熟)燔其余。其县官脯肉也,亦燔之。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赃),与盗同法。”。汉朝对于这些这些容易使人中毒乃至丧命的腐肉的规定极其明确,即全部焚毁,同时相关官员一律担责,一旦有人因此中毒,这些官员都与坐盗同法。一方面通过焚烧来处理腐肉,断绝其流通;另一方面,由官员来承担责任,重法处理。汉代对于食品的监督与管理,已经初具雏形,颇有系统,为后世对于食品的监督与管理提供了模板。
有唐一代,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变得更为全面和成熟,不但监管制度配套健全,而且对于食品安全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法律规定的也很详细,惩罚的措施更有针对性和严厉。
《唐律疏议》中曾明文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从《唐律疏议》可以看出,与汉朝的规定相比,唐朝的规定显然更加详细,过质的肉类如果不焚毁,就要打九十板,而那些故意把有毒的肉赠送他人或者出售,使他人中毒的,要判处一年徒刑;使人中毒身亡的,则要判处绞刑;并且后面还有一些更具体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因此,在唐代,对于食品安全监督与管理的法律及其明确,并且还详细的考虑到了各种情况,罪行不同,则刑罚不同,但总体来看,仍然是通过重刑来进行压制,朝廷为直接管理者。
宋
到了宋代,商品经济空前的繁荣,从《清明上河图》中酒楼林立、商贩如潮中可见一斑。在《太平广记》嘲诮类中,曾辑录一篇《酒肆》,文中记载:“隋时,数人人酒肆,味酸且淡,乃共嘲此酒。一人云:‘酒,何处漫行来,腾腾失却酉。’诸人问云:‘此何义?’答云:‘有水在。’”说是几个人在酒店喝到假冒伪劣酒,便一起开逗趣说酒里掺水的事。然而与下面这件事相比,酒里掺水也可以说是“良心商家”了。在宋朝,最臭名昭著的莫过于黑心作坊把死马肉加工为珍贵的鹿肉和獐肉出售了。
有一位名叫苏颂的进士,曾记载道:“在宋都东京汴梁城外,有两个大作坊,一个生产豆豉,一个专门收购死马。古代没有长途运输冷冻的技术,因此这些死马到达作坊手中时,大多肉质腐烂的不成样子,价格极其低廉。商贩每天买到死马肉后,把肉切成大块埋在泥土中,过一两天在刨出来,这样原来惨不忍睹的肉色便会变的新鲜很多,紧接着,用大量的豆豉来腌制和炖这些马肉,从早忙到晚,正好炖上一天,香飘十里,马肉不管是颜色还是口感,与鹿肉獐肉都难以辨别。卖到酒楼饭肆,颇受欢迎。”
商品经济的繁荣,给朝廷的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为了加强监管,在朝廷的支持下,“行会”成为了重要的机构。商人们按照行业类别登记在册,组成“行会”,。该行业所生产的商品质量由行会负责,商人中产业大,有名望的人为行会会长,经验丰富的会长们负责评定检查商品的质量。这样就借助了民间组织的力量,有效的对各行各业的售假和不法事进行了监管。虽然有了行会的助力,但这不代表宋朝对与食品安全的监管全部依靠行会。秉承着以往朝代的经验,宋代法律对于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是重刑震慑、严格处理。
由上述几个中国历史上典型的朝代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督与管理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很早就重视食品的监管问题,并且监管体系原来越系统,由单一的道德教化,到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最后又加入民间“行会”组织的力量。可谓越来越详细严密,这种监管体系对于食品的安全提供了很大的保障,值得当今社会进行借鉴,从中吸取有益经验。
但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在中国历史上的各个朝代,这种体系所产生的监管效果有所不同,这归根结底在与执行的力度与决心,只有坚决的去执行,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环境的行为,才能够真正创造一个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文:李光彩
参考文献:《太平广记》《唐律疏议》《二年律令》《礼记·王制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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