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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丨古代那些奇葩政策有多奇葩?

文史天地2024-12-30 06:35

治国理政本来是一件极为严肃的事情,来不得半点马虎,也容不得任性与随意。然而,盘点中国古代某些朝代的治国之策,发现在严肃之外也有着许多今天看起来颇为另类的政策,有的政策甚至显得相当奇葩。

北魏孝文帝拓跋宏像

一、想当官,先做宦官

北魏孝文帝拓跋宏是中国古代杰出的少数民族政治家和改革家,他在位期间推行了一系列综合性改革政策,史称“太和改制”,其涉及面之广、力度之大在中国古代历次改革中显得十分突出。尤其在吏治方面,拓跋宏推行了许多别的王朝较为少见的改革措施。比如,《北史·魏本纪第三·高祖本纪》有一则记载:“县令能静一县劫盗者,兼理二县,即食其禄;能静三县者,三年迁为郡守;二千石能静二郡上至三郡,亦如之,三年迁为刺史。”这里说的是,一个县令能治理好本县,让辖区内的劫匪绝迹,就可以再兼一个县令,并且拿“双薪”;能同时治理好三个县并让三个县的劫匪都绝迹,可以自动升任郡太守;能治理好三个郡同时让三个郡的劫匪都绝迹,可以自动升任州刺史。都说官场上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像北魏这样主政的地方官员可以身兼数职且“兼薪”的情况十分少见。

北魏是北方霸主,军事实力很强,但文化、社会制度以及经济发展水平都较为落后。为发展经济,尤其是解决贫富差距问题,北魏的统治者也想出了许多办法。《资治通鉴·宋纪十五》记载:“魏诏守令劝课农事,同部之内,贫富相通,家有兼牛,通借无者;若不从诏,一门终身不仕。”意思是,穷人家里没有牛,富人家里如果有牛,富人应当把牛借给穷人,富人如果不遵从这项规定,终身不得为官。这项政策的出发点自然是好的,如果能广泛推行且落实到位,自然是穷人的福音,甚至能彻底解决贫富不均的问题。但北魏也是一个贫富差距十分严重的王朝,至后期,百姓无法生存,纷纷逃亡,税收因此锐减,朝廷只得进一步加重赋税。恶性循环之下百姓逃亡更甚,最终导致农民起义纷纷爆发。这说明,强令富人帮穷人的政策看起来很美好,却难以真正推行。

如果说以上两项政策只能算“小众”“另类”,还算不上奇葩的话,五代十国时南汉后主刘鋹制定的一项政策简直让人惊掉下巴。刘鋹是南汉中宗刘晟的长子,长得眉清目秀,又能言善辩,但生性蛮横,即位后昏聩荒淫,穷奢极欲。刘鋹认为群臣都有家室,出于人性,会为“小家”而不顾朝廷这个“大家”,无法真正尽忠,所以他只信任没有后代的宦官。《新五代史·南汉世家》记载:“至鋹尤愚,以谓群臣皆自有家室,顾子孙,不能尽忠,惟宦者亲近可任,遂委其政于宦者龚澄枢、陈延寿等,至其群臣有欲用者,皆阉然后用。”在刘鋹当政期间,想当官者必须先接受宫刑成为宦官才行,奇葩至极。除了信任宦官,刘鋹还亲信女官,曾宠爱一名波斯女子,称“媚猪”。又将政事交给一名女巫处理,自称“萧闲大夫”,不理朝政。北宋开宝四年(971年),宋军进逼,刘鋹带着十几船搜刮来的金银财宝以及众位嫔妃准备从海路逃亡,可没等出发,宦官和卫士就盗走船舶,四散而逃。刘鋹只得投降,南汉政权就此灭亡。

武则天画像

二、禁屠宰,禁吃狗肉

唐朝皇帝姓李,“鲤”与“李”同音,所以鲤鱼在唐朝便成了一个特殊鱼种,身份较普通鱼类更为尊贵,被称为“赤鯶公”。朝廷下令,老百姓不得吃鲤鱼。那么,不小心捕到鲤鱼怎么办?只能放生。如果敢偷偷贩卖鲤鱼,一经发现,便要处以60杖的重刑。唐人段成式在《酉阳杂俎》中记述:“国朝律,取得鲤鱼即宜放,仍不得吃,号赤鯶公,卖者杖六十,言鲤为李也。”“赤鯶公”于是成为鲤鱼的代称。苏轼曾作《庐山二胜·开先漱玉亭》,诗中有“愿随琴高生,脚踏赤鯶公”之句。明人谢肃作有《淄川濯缨》,诗中有“安得赤鯶骑,仙洲拾兰茝”之句。

武则天信佛,佛教有一条戒律,那就是不能杀生。武则天不仅不吃鲤鱼,而且禁止百姓宰杀牲畜。这条禁令牵涉面过于广泛,民间于是不得不想出许多变通的办法来应对。《太平广记·杂录一》记载,御史大夫娄师德因公务去陕西,吃饭时有人端上来肉菜。娄师德问:“敕禁屠杀,何为有此?”厨人道:“豺咬杀羊。”娄师德心领神会,调侃道:“大解事豺。”过了一会儿,又端上来鲙鱼,娄师德又问是从哪里来的。厨人道:“豺咬杀鱼。”娄师德怒道:“智短汉,何不道是獭?”厨人立即改口,说鱼是獭咬死的。《太平广记》还记载了另一个故事,说左拾遗张德的妻子生下一名男孩,为了庆祝,偷偷宰杀了一只羊宴客。官员杜肃应邀赴宴,享受了羊肉的美味,回到家却悄悄写了一份奏疏控告张德。次日上朝,武则天对张德说:“郎妻诞一男,大欢喜。”张德拜谢。武则天突然道:“然何处得肉?”张德吓得赶紧叩头谢罪。武则天却说:“朕断屠,吉凶不预。卿命客,亦须择交。无赖之人,不须共聚集。”武则天没有责罚张德,反而对杜肃的告状行为加以贬斥,拿出杜肃写的“告状信”给张德看。杜肃“流汗浃背”,在场的大臣对其行为也深为不齿。武则天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她已经了解到自己颁布的禁止杀生的诏令不符合民意。这项禁令后来也成了形式,慢慢作废了。

类似唐朝禁吃鲤鱼、禁杀生的政策,后来还有过一些。比如,宋徽宗赵佶属相是狗,所以禁止吃狗肉。宋人朱弁在《曲洧旧闻》中记载:“崇宁初,范致虚上言,十二宫神狗居戌位,为陛下本命,今京师有以屠狗为业者,宜行禁止。因降指挥,禁天下杀狗,赏钱至二万。”还有元仁宗孛儿只斤·爱育黎拔力八达是鸡命,不仅禁吃鸡,而且下令在日常生活中谁都不许提“鸡”字,有违反者将治罪。元人杨瑀在《山居新语》中记载:“延祐间,都城有禁,不许倒提鸡,犯者有罪,盖因仁皇乙酉景命也。”到了明代,皇帝姓朱,与“猪”谐音,于是提到“猪”字便有些敏感。正德年间,明武宗朱厚照干脆下达诏令,要求全国禁止养猪,正在养的猪也全部投入河中。《武宗实录》记载:“正德十四年十二月乙卯,上至仪真。时上巡幸所至,禁民间蓄猪,远近屠杀殆尽;田家有产者,悉投诸水。是岁,仪真丁祀,有司以羊代之。”结果,皇家祭祀时要用猪,也找不到一头。大臣杨延和犯颜直谏,上了一份《请免禁杀猪疏》。其中写道:“民间豢养牲豕,上而郊庙朝廷祭祀、宴享膳馐之供,下而百官百姓日用饮食之资给。皆在于此,不可一日缺者。”朱厚照看了,这才把禁猪令取消了。

三、禁聚饮,严禁探索宇宙

中国古代曾颁布过许多禁酒的法令。酒是粮食酿造的,在粮食短缺的时期,禁酒的确有利于保证粮食供给的稳定,是很有必要的。不过,也有一些与禁酒有关的法令因其过于严苛而显得有些特殊。比如,《史记·孝文帝本纪》有一则记载:“赐民爵一级,女子百户牛酒,酺五日。”在这则记载的后面,裴骃作注释:“汉律,三人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根据汉朝的法令,三人以上饮酒便被视为“群饮”,如无特别原因则视为犯法,要接受罚款的处罚。在汉朝,只有节日、婚嫁以及朝廷规定的特殊日子才能聚众饮酒,在那些特殊日子里饮酒还有一个专门名词,叫做“酺”。居延汉简中有一枚竹简,上面有“甲日初禁酤酒群饮者”之句,说明汉朝禁“无故群饮”的法令的确存在并被严格执行过。

汉代以后也有过类似法令。比如,唐代不仅禁止三人以上饮酒,就连三人以上不饮酒只吃饭也不允许。《新唐书·逆臣传》记载:“又禁居人夜行,三人以上不得聚饮食,上下惴恐。”制定上述政策的初衷,应该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在汉朝统治者看来,聚众饮酒不仅容易发生滋事斗殴事件,而且容易拉帮结派,所以加以干预。清代还颁布过禁结拜令,出发点类似。顺治三年(1646年)颁布的《大清律》规定,凡数人结为异姓兄弟者,每人皆须承受“鞭一百”的刑罚。

历代以来,除禁酒令外还颁布过许多禁止私自研究天文学的禁令。《晋书·武帝纪》中有“禁星气、谶纬之学”的记载。唐朝法律规定,对私自研习天文星算者要处以流徙两年的处罚。《唐律疏义》记载:“诸玄象器物、天文图书……私家不得有,违者徒二年。私习天文者亦同。”到了宋朝,类似规定不仅仍存在,而且处罚加重,最高可判处死刑。景德三年(1006年),宋真宗赵恒颁布《禁天文兵书诏》,明确对天文星算等“不得存留及衷私传习”“隐藏违犯,并当处死”。明朝的《大明律》也有规定:“私家不准告天,不准私习天文。”《清律·科举律》记载:“私习天文者,拘入监一月。”《清律·刑律》也记载:“私习天文者,拘入监一月。”为什么禁止民间研究天文学呢?这是因为,古代统治者认为君权来自神授,天子受命于天,从而使得研究星象等天文学知识与君权有了某种神秘联系,天文学不再是一门普通科学,而是“通天之学”。所谓“天机不可泄露”,自然不允许民间私自研究。朝廷则设有钦天监等机构专门研究天象,为统治者服务。

与禁止研习天文学类似,历代以来还经常颁布有禁止研习兵法、禁止习武的法令。曹操是研究兵法的大家,在历代以来的《孙子兵法》注者中曹操占据着重要位置,但曹操对普通人研习兵法则持禁止态度。《三国志·常林传》裴松之注引《魏略》记载,曹操曾下令“科禁内学、兵书”。唐代也有这样的法令,《贞观律·职制律》记载:“诸玄象器物、天文图书、谶书、兵书、《七曜历》、太一、《雷公式》,私家不得有,违者徒二年。”宋代印刷技术快速进步,书籍出版业发达,一些书商悄悄翻刻兵书出售,针对这种情况,宋徽宗曾下令重申对兵书的有关禁令。到了清代,不仅对兵书的出版和流通有严格限制,而且颁布有“禁武令”,不许民间私藏兵器,不鼓励民间习武。《清世祖实录》记载,顺治六年(1649年)三月曾颁布谕令:“曩因民间有火炮甲胄、弓箭、刀枪、马匹,虑为贼资,戕害小民,故行禁止。近闻民无兵器,不能御侮,贼反得利,良民受其荼毒。今思炮与甲胄两者原非民间宜有,仍照旧严禁。”乾隆时颁布过法令,禁止一切蹴鞠、马球等活动。清政府不鼓励百姓练拳,雍正皇帝颁布过《禁止拳会谕旨》,严禁民间有组织地练习武术,规定:“着各省督抚,转饬地方官,将拳棒一事严行禁止。”

《大明律》

四、个矮免刑罚,骂人犯法

乱扔垃圾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但一般而言还上升不到刑事处罚的高度。不过,在商代乱扔垃圾的后果却非常严重,不仅要受到刑事处罚,而且处罚极重。《韩非子·内储说上》中有一篇《刑弃灰于街者》,提到“殷之法,刑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就此,子贡与孔子曾有过争论,子贡认为处罚得太重,孔子则认为很有必要。孔子的理由是:“夫弃灰于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则斗,斗必三族相残也;此残三族之道也,虽刑之可也。”

法律本应是严肃的,尤其刑法,中国古代有些法律现在看来却有点“儿戏”。秦朝法律一向以严厉著称,但也有令人啼笑皆非的时候。比如,在睡虎地秦简中有一则关于法律问题的对答。问:“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偿稼。”意思是,有一个人身高不及六尺,养了一匹马,因看管不力,吃了人家一石庄稼,该怎么赔偿?答:“不当论及偿稼。”也就是,甲不用赔偿。为什么呢?因为秦朝有一条法律,规定六尺以下者可不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这里的“尺”是秦尺,小于如今的尺,六尺换算下来约合1.52米。

到唐代,法律条文越来越细化,相关规定看起来有些五花八门。比如,当时有一些人喜欢养狗作为宠物,时常发生狗咬人事件,唐朝法律中便有了“畜产抵人”条目,其中规定“啮人者,截两耳”,意思是凡有狗咬伤人的,一律将咬人的那只狗送到官府处置,将它的双耳割去作为惩罚。唐太宗李世民在位时颁布有《仪制令》,对交通秩序有过规定,其中明确禁止没有正当理由骑马或者驾驶马车快速通过主街道的行为,一经发现,将处以杖刑,还明确进入城门需要遵守“来左去右”的规定。在明代,无故骂人是犯法的,骂人者会受到笞刑的处罚,其中骂朋友或陌生人责打10下,双方对骂的每人各责打10下,骂父母的只要父母上诉即可判处死刑。《大明律·骂詈》规定:“凡骂人者,笞一十;互相骂者,各笞一十。凡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绞。须亲告乃坐。”

在婚姻制度方面,不少朝代为鼓励生育、增加人口而出台了许多规定。春秋时越王勾践曾下令,壮健男子不得娶衰老妇女为妻,衰老男子不得娶壮健女子为妻,女子满17岁还不嫁人者其父母有罪,男子满20岁还不娶妻者其父母也有罪。战国时秦国则规定,一个家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儿子的,儿子成年后须自立门户,否则加倍征收军赋。汉惠帝刘盈在位时颁布过一条法令:女子年满15岁至30岁的,如果不嫁人,人头税按照普通标准的5倍收取。更奇葩的是晋代,《晋书·武帝纪》记载,泰始九年(273年)十月,晋武帝司马炎下诏:“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根据这项法令,女子到了17岁的适婚年龄而未嫁者,官府将强行为其指定丈夫。

类似的奇葩法令还有很多,令人啼笑皆非,而奇葩法令的背后则是任性的统治者。

(文/陈忠海,文史学者、作家。本文刊于《文史天地》2024年第12期)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责编朱阳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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