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四川省成都市崇州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滥伐林木案,两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除此之外,两名被告人还自愿通过环境交易所购买了10万公斤的碳中和量,用于补偿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这成为了成都第一起以“碳汇”形式进行环境修复的案件。
一周之后的11月22日,贵州江口县人民法院也宣判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除传统的刑罚内容外,还判令被告人按照林业部门测算的碳减排量认购碳汇指标,这也是当地的第一起“碳汇案件”。
碳汇是指通过植树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复等措施,利用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物和土壤中,从而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活动或者机制。近年来,“碳汇”这两个字频繁出现在大众生活中,今年4月,生态环境部、最高法等部门出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也让司法判决引入碳汇有法可依了。
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注意到,各地法院越来越多地将购买碳汇作为司法惩戒措施之一,特别是在环境损害犯罪中,选择这一做法越来越多。司法界普遍认为,通过嫌疑人购买碳汇的方式进行环境修复,能够针对性地解决犯罪行为对于环境的破坏,相较单纯的刑事处罚更具有生态价值,但处罚时如何计量碳汇重量、避免二次交易等问题仍需要规范。
▲11月14日,崇州法院审结成都首例“碳汇”替代性修复的案件。图片来源/崇州法院
成都的第一起“碳汇案”
被判罚购买碳汇作为刑事处罚内容的案件,多涉及生态环境问题。上游新闻记者从成都市崇州法院获悉,该院11月14日宣判了成都首起碳汇案件。被告人牟某是当地龙门山镇村民,他为了给孩子筹集学费,决定砍伐自家林地的树木变卖,而这片地属于湔江河谷生态旅游区腹心地带。
牟某到当地林业部门申请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的采伐面积为0.06公顷、柳杉90株、采伐蓄积41.82立方米。但牟某在砍伐量已达到许可证规定的数量后,并没有停下砍伐,为了谋取更多利益,他邀约亲戚谢某继续对林地内其他树木进行砍伐,并商议由谢某以每立方米550元收购,变卖后赚取差价。事后统计发现,牟某、谢某二人累计超量砍伐树木189株、蓄积180立方米,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这起并不复杂的破坏林地案件适用了碳汇交易补偿。案件宣判时,崇州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牟某某、谢某某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经过承办法官的释明,两名被告人自愿通过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购买10万公斤的碳中和量用于补偿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公开资料显示,2018年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22年4月,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多个部门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
四川一中级法院环境资源庭法官曾超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司法实践中,被告人修复生态环境一般会被视为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法官在刑罚裁量上将会给予量刑优惠,这一规定的出台也为碳汇交易进入司法判决提供了法理支撑。”
▲2022年4月,生态环境部、最高法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规范生态损害赔偿细节。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碳汇补偿:快速的修复
根据林业学界的定义,“碳汇”是指通过植树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复等措施,利用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物和土壤中,从而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活动或机制。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我国首例涉及碳汇的司法判决出炉于2020年3月,彼时尚未提出“双碳”的目标。当时,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滥伐林木罪时,被告人因为无证采伐林地,构成了犯罪。案件审理时,法院除判决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外,被告人还在法院的引导下自愿认购了当地“一元碳汇”项目的4万元碳汇,以替代修复被其破坏的生态环境。
这起全国首例“碳汇”案件中被告人认购的碳汇叫“一元碳汇”,这一项目诞生于2019—2020年福建当地脱贫攻坚中,当地政府免费将林地主人以及村集体的森林碳汇总额汇算出来,同时以1块钱10公斤的价格对外挂牌出售,资金直接进入到林农及村集体的账户。
四川从事林业碳汇交易的谢锟告诉上游新闻记者,碳汇交易的核心就是林地主人在某一块地种了树,通过可信的渠道认证后,这块林地能够吸收的二氧化碳就成为了商品,可以上市交易,对于买卖双方都是有好处的,“对于卖方来说,他几乎没有任何的损失,林子还是在那里,只是虚拟的碳吸收交易出去了;对于航空公司等排放大户这些买家来说,通过较低的成本又完成了保护环境的道德义务。”
曾从事过多起破坏生态犯罪案件代理的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说,碳汇交易之所以成为各地法院青睐的“替代性生态修复”措施,是因为具体案件中场地、管护能力、时间等条件受限,个案中的直接修复很难完成。“崇州法院审理的成都首起案件里面,算出来恢复被砍伐的林木生态功能需要11年的时间,如果直接要求被告人进行恢复,费时间不说,各种管理成本也很大,法院在判决执行中也很难进行有效监督。”
郭刚表示,目前通过购买碳汇进行生态补偿已经被广泛接受,各级法院将碳汇资金用于林地破坏、水环境破坏、大气污染等多方面的生态环境修复补偿,“现在虽然是趋之若鹜,但还是有许多问题需要去厘清。”
▲2021年4月,贵州雷山县法院宣判贵州首例“碳汇案”。图片来源/贵州高院
警惕碳汇二次交易风险
碳汇引入司法赔偿的第一个问题是如何科学、准确地计量碳汇数量,而这关键在于科学量化碳汇损失。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司法实践中,各地普遍面临“鉴定难”“鉴定贵”“鉴定周期长”“鉴定标准不统一”等难题。
东南地区一家法院系统审结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违法行为人滥伐64立方米林木,第三方鉴定机构计算出,这一毁林事件造成了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约14万元,按照当时的碳汇行情价格,案件涉及的碳汇价值约5000元,但相关司法鉴定费用就高达8000多元,远远超过了碳汇本身的价值。
曾在判决中采取过碳汇补偿的法官曾超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一旦引入第三方评估,整个案件的流程将会大大延长,案件的审理期限将会不可预料的延长,“评估费用还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有那个钱还不如多算点投入生态修复。”
作为一线司法人员,曾超提出建议说,司法机关应当在未来的相关立法中,提出明确、简单的碳汇核算规定,对核定主体的资质、简便认定办法、核算费用承担方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避免出现新的法律纠纷。
碳汇赔偿赔多少能够确定了,钱去哪里又成了新的问题。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国内已有的多起以碳汇为刑罚内容的案件中,被告人认购的碳汇资金主要有两个流向:被告人要么将认购碳汇的资金交给政府主管部门,由政府部门成立碳汇库对资金进行合理利用;要么将资金投入到碳汇交易市场中,流往公共交易平台。
郭刚律师对记者表示,两种不同的碳汇资金利用方式体现了不同的监管思路,“一种是以法院、行政体系为主导,碳汇资金可能并不是直接用于修复生态,但是可以把这些资源合理利用到其他生态环境建设上,而购买公共平台的碳汇则不能眼见为实地立即生效,更符合国际上碳减排的概念。”
在成都首起碳汇案件中,当地检察院就是考虑到如果增补幼龄林的话,树木生长期间固碳能力没有中齿林固碳能力强,生态修复实施后,森林生态系统恢复至损害时的基线水平按最低年限需要11年。被告自愿购买一定量的“碳汇”对其破坏的生态进行修复,弥补了补栽补种判决不能“第一时间”全方位修复生态的不足。
郭刚律师着重说,法院、检察院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去管理碳汇资金,都应该防止被告人在购买碳汇后再将已购得的碳汇拿出来交易,“如果是政府监管内的问题可能不大,但若是购买交易所的碳汇,就应该及时注销碳汇权,防止其商品化甚至获利。”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各地法院也对惩罚性碳汇再交易进行了明确禁止,江西井冈山法院、浙江湖州南太湖法院等均在司法判决中,明确禁止被告人认购的碳汇进行二次交易,有法院直接连同碳汇交易所将购买的碳汇注销,专门用于生态修复。
不论是律师、检察官还是法官,他们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都表示,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有些案件中被判缴纳的碳汇资金可能尚不足以充分实现生态修复的目的,现行法律规定中,生态修复责任要优先于修复生态环境费用赔偿的适用。
郭刚律师解释说,“按照现有的司法解释,只有当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时,又或者行为人不履行修复责任时,法院才能允许行为人通过以现金即认购碳汇的方式,实施替代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现在有些案件简单地用碳汇进行生态赔偿,其实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官曾超对记者表示,未来法院在审理涉及生态损害案件的过程中,主要还是应当区分案件本身的性质,扩大林业碳汇赔偿的适用范围,“从法律上来说,生态损害赔偿是一种侵权责任赔偿,其根本目的还是完成损害的修复,无论是判决还是和解,都应该考虑如何修复环境到原始状态,这应该是排在第一位的。”
上游新闻记者 胡磊
编辑:赵蕾
责编:郎清湘
审核:阮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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