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达矿业)法定代表人家属向当地纪委监察委举报:2014年12月,时任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信局副局长程守华,与宏达矿业负责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前期借给宏达矿业的44万元借款转为该公司20%股份。3年后,程守华将宏达矿业负责人告上法庭,要求将之前签订的股权转为债权,并偿还44万元及利息。
8月19日,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致电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纪委监察委,一位不愿具名的工作人员称,已收到涉及程守华的举报材料,相关情况正在核查中。
▲双方于2014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被认为是一份“严重不平等”协议。
政府官员被指入股矿山企业
内蒙古人王玉河长期从事矿山经营。2011年,在当地招商引资政策下,王玉河专门来到克什克腾旗投资经营浩来萤石矿,他是宏达矿业的法定代表人。
王玉河之妻王贵荣介绍,因购买矿山时花费巨资,企业运转起来后需投入大量资金,王玉河开始在克什克腾旗寻求借款。时任克什克腾旗经信局副局长、管理矿山业务的程守华(现已调任克什克腾旗金融与投资促进局)开始借钱给王玉河。这些借款利息都很高,月息基本都在2分、3分,甚至5分。靠着这些借款,企业得以正常运转,王玉河也开始逐笔偿还借款。
“2014年,王玉河突然被程守华叫去商量事,三四天后才回到家里。他回家说,已在程守华提前拟好的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同意。”王贵荣称,王玉河一开始坚决不从,后为脱身才签下《股权转让协议》。
上游新闻记者获得的这份《股权转让协议》显示,程守华从2011年以来,先后借给宏达矿业人民币44万元。一、经王玉河与程守华双方协商同意,将44万元转入宏达矿业入股。王玉河将其所持股份占总注册资本金20%转让给程守华,并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二、宏达矿业正常经营时,程守华按年度依法分红,如果宏达矿业发生重大变更,如变换法人、重大投资等需事先同程守华协商解决;三、程守华不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企业负债由企业经营所得偿还。程守华协助王玉河做好外部事务的协调。
王贵荣认为,这是一份严重不平等的股权转让协议:首先,程守华投入44万元即获得矿山20%的股份,44万仅是公司注册资金的20%,当时矿山总资产至少价值两三千万元。其次,程守华既然成了公司股东,为何不需要对公司债务负责?
3年后起诉到法院要债权
协议签署三年后,突生变故。
2017年9月,程守华将王玉河及宏达矿业告上法庭,诉称王玉河并未将20%股权抵偿债务,要求王玉河偿还借款本金44万元,并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
2017年底,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程守华与王玉河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合法有效。双方订立的股权抵债协议未能实际履行,抵债协议尚未生效。王玉河借款后未及时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清偿借款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王玉河不服上诉。2018年6月,赤峰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时任克什克腾旗经信局副局长程守华的简历。
公职人员禁止入股办企业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规定,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以及干部职工,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其中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的5种主要情形中,就包括有“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
新《公务员法》也明确规定,公职人员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兼职、开店、办企业、入股开公司等,一旦违反,轻者被警告、退赔不当得利,情节严重者将被开除公职。
8月19日上午,上游新闻记者致电克什克腾旗纪委监察委,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已收到关于程守华的举报材料,相关情况正在核查。
与王玉河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存在强迫交易?8月19日,当事人程守华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目前纪委正在调查,现在不方便接受采访。”随后挂断电话。
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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