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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男子聚餐醉酒后死亡 4同饮者被判负连带责任各赔2万
12-20 11:38:24 来源:上游新闻

每逢年底岁末,聚餐喝酒成了许多人躲不过的社交场合。12月19日,上游新闻记者(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从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法院获悉一起案例,给喜欢劝酒者提了一个醒。南部县法院审理认为,相关酒局参与者因疏于履行相互提醒、劝告、通知等义务,对醉酒后因急性酒精中毒死亡的董成(化名)之死负有连带责任,4名酒局参与者各承担10%责任,各赔偿2万余元。

聚餐后醉酒死亡 家属索赔91万

2018年11月3日,四川南部县居民董成和妻子王丽(化名)和自家邻居相约,在自家店铺外烧烤、喝酒。董成从店铺内拿出白酒后,在饭桌上同冯某等四人一同饮用。中午用餐结束后,董成已经显得有些醉意,妻子王丽便将其送回家中,王丽随即回到了店中做生意。下午5点,王丽因故再次回家,发现董成躺在沙发上,以为其在睡觉便没有叫醒董成,随后又再次回到店中继续烧烤。

当晚7点,王丽接到接到女儿电话后回家,发现董成已经没有了呼吸。2018年12月18日,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董成为急性酒精中毒死亡。

随后,王丽代表董成的母亲及子女,将当天共同和董成饮酒的冯某等四人起诉至南部县法院,认为2018年11月3日的聚餐过程中,冯某等4名被告和董成之间相互劝酒,直接导致了董成醉酒后急性酒精中毒死亡,要求冯某等四人共同承担91万余元的赔偿责任。冯某等四人则答辩称,他们四人已尽到了注意义务,死者董成的妻子王丽最清楚董成是否处于醉酒状态,四名被告没有义务送董成到医院。

法院判决共饮者均有赔偿责任

南部县法院审理认为,死者董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自身有疾病,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危险后果应当有足够清醒的认识,董成在聚餐喝酒过程中提供酒且不能理性控制饮酒,导致过量饮酒而死亡,故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南部县法院还认为,聚餐过程中,冯某等另外四名饮酒者与董成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以减少安全风险,但“参与饮酒的各被告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则存在客观上的过失”,所以冯某等四人应当对董成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最终,南部县法院判决被告人冯某等四人共同承担10%的责任,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董成死亡后共计产生费用89万元,冯某等四名被告按责任划分各承担22000余元。

律师:恶意劝酒会构成侵权

上游新闻记者梳理发现,除此次南部县法院公开的因共同喝酒而需要承担醉酒死亡者赔偿义务的案例外,类似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也屡见不鲜。2019年9月6日,同属南充市的西充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同样是聚餐后因醉酒死亡,四名酒局参与者被判决需共同承担醉酒死亡者杨某死亡责任的20%,分别需赔偿8万元至2万余元不等。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在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大多数情况下,因喝酒而致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酒对身体有害,依然过量饮酒,最终导致酒精过量死亡,其本人应对死亡后果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而一同饮酒者因疏忽大意而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对死者应酌情承担一定责任,“本案中南部县法院的判决,正是认为同饮者未尽到注意义务,而让其担了一成的责任”。

郭刚律师也提醒公众,饮酒固然怡情,但多饮却伤身,“最好的规避方式当然是不饮”。郭刚对上游新闻记者分析称,酒局参与者如果要想避责,第一须要做到不能恶意劝酒,如果明知他人因身体不适等原因不能或不宜继续饮酒,仍违背其意愿强劝、力劝其共饮,就具备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或过失,会构成侵权。

同时,在同饮者出现失控迹象时,同饮者须对醉酒人承担救助责任,即如共饮者中的某人已经失控或者出现失控的迹象,其他共饮者就有予以救助的义务,比如送往医院、交给具备照看能力的单位或个人、送上出租车或送回家等,“只要采取的处置方式符合一般正常人通常的处理方式,就不会承担责任”。

上游新闻记者 胡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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