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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案件是否再审,内蒙古检察院和高院答复函截然相反
07-01 19:02:12 来源:上游新闻

2019年6月10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维持临河区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受贿罪、贪污罪并处常志猛有期徒刑8年。随后,常志猛家属向全国人大反映案件相关情况,常志猛则向内蒙古高院申诉。

近日,常志猛及其家属先后收到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以下称内蒙古检察院)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内蒙古高院)的两份文件。其中内蒙古检察院答复函称“内蒙古高院已决定再审”,而内蒙古高院则出具了《驳回申诉通知书》。

6月30日,内蒙古高院宣教处向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表示,相关情况正在向该院立案庭了解核实。

7月1日,上游新闻记者从常志猛代理律师常刚处获悉,常志猛家属将就此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记者还注意到,2017年3月7日,内蒙古检察院向常志猛一方就“以行贿罪的犯罪事实立案侦查非法”的问题答复称:“该案存在较多司法不规范的问题需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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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答复函称“该案存在较多司法不规范的问题需纠正”。受访者供图

自治区检察院发函确认,基层检察院“存在较多司法不规范”

上游新闻此前报道《内蒙古一基层检察院被指程序违法 自治区检察院发函确认》显示,常志猛原为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先锋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临河区胜利医院)主任。

2018年6月14日,临河区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受贿罪、贪污罪判处常志猛有期徒刑8年。临河区法院认定,2009年至2015年,常志猛曾给当地卫生局局长送现金、购物卡等共计折合6万余元万元;2010年至2013年,在卫生服务中心装修改造、购买医疗设备期间收受他人21万元;2011年至2013年,通过虚开发票、收入不入账、虚增福利支出等方式,将公款88万余元据为己有。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一审期间,常志猛的辩护律师提出过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但在一审判决书中,对是否应进行非法证据排除没有提及。

据了解,此案侦查期间,常志猛一方就“以行贿罪的犯罪事实立案侦查非法”的问题,曾向巴彦淖尔市检察院提出异议。巴彦淖尔市检察院答复,“临河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案过程中符合法定程序”。

之后,常志猛一方申请内蒙古检察院复核。2017年3月7日,内蒙古检察院向常志猛一方发答复函称:“经我院侦查监督处审查研究认为,该案存在较多司法不规范的问题需纠正”,“我院侦查监督处将把问题交由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常志猛家属表示,之后,巴彦淖尔市检察院再没给过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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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志猛一审被判有期徒刑8年。受访者供图

声称被非法拘禁4年,上诉律师提19条程序违法

一审判决后,常志猛提出上诉,巴彦淖尔市法院受理了此案。

常志猛的主要上诉理由,是认为一审检察院存在刑事诉讼程序违法,同时认为一审法院引用的证据是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定罪量刑全部依据的是未经查证属实的言词证据,且与实物证据矛盾,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应当改判无罪。

2019年3月20日,巴彦淖尔市中院对该案进行庭前会议,常刚提出审查非法证据排除、级别管辖异议、超期羁押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等问题。

此外常刚还认为,临河区检察院对上诉人执行刑事拘留违法、执行逮捕违法。临河区检察院反贪局在说明材料中、公诉人在庭审中确认,公安机关没有派人执行拘留。拘留之后送看守所羁押之前的讯问笔录中办案人员的签字、逮捕之日的讯问笔录记载以及提讯提解证确定,是临河区检察院侦查人员对上诉人执行了刑事拘留、执行了逮捕。但是,在案卷中却出现了临河区公安局盖章的刑事拘留证、刑事拘留回执、逮捕证、逮捕证回执等公安机关诉讼文书。

常刚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只有公安机关具有执行逮捕、执行拘留的权力,除此之外任何机关、个人没有该权力。但案卷中却出现以公安机关名义制作的逮捕证、拘留证,涉嫌伪造诉讼文书掩盖非法拘留、非法逮捕的事实;相关文书可能是检察院自己伪造,也可能是公安机关在没有执行拘留、执行逮捕的客观行为非法提供了诉讼文书。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辩护律师共提出了多达19条的刑事诉讼程序违法事项。

2019年6月10日,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内08刑终7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裁定书载明:本案经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依法进行审查,对上诉人常志猛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刑事诉讼程序违法,全案证据系非法证据,应予排除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此外,上述裁定书首页载明了检察院决定拘留,并没有载明公安机关执行拘留的信息。常刚据此认为,“显示掩盖公安没有执行拘留没有执行逮捕的事实,已经证明常志猛被非法拘禁近4年。”

▲内蒙古检察院答复函称“内蒙古高院已决定再审”,内蒙古高院出具《驳回申诉通知书》,称申诉不符合再审条件。拼图来源/受访者

内蒙古检察院与高院答复函“截然相反”

2019年7月1日,常志猛向内蒙古高院提出申诉,请求改判无罪,主要理由是程序、证据异议近40项,核心是对没有立案的受贿、贪污案件侦查非法,公安人员没有执行拘留没有执行逮捕,常志猛被非法拘禁近4年;会计资料等书证只有复印件没有原件,没有对原件的扣押、查封及清单;原审认定常志猛行贿钱、受贿钱、贪污钱,根据的证据是言词证据,没有起获的赃款或者常志猛收条、常志猛收款的银行转账记录等。因此申诉请求改判无罪。

申诉期间,常志猛家属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常志猛案件。今年5月初,常志猛家属收到了一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群众来信答复函》。

上游新闻注意到,上述答复函落款时间是2020年4月26日,落款单位是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12309检查服务中心,内容为: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邮寄的信件,高检院已转办我院。经我院审查,您反应常志猛案存在程序违法情形,而并非举报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犯罪事实。经我院向自治区高级法院调查了解后获悉,常志猛行贿、受贿、贪污一案,自治区高级法院已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决定再审。我院已经将您的来信邮寄自治区高级法院立案一庭,您若有诉求,请一并向法院反映。

然而,常志猛家属在收到上述答复函后,并未收到内蒙古高院的再审裁定书。

2020年6月11日,内蒙古高院作出(2020)内刑申3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常志猛申诉,大部分申诉理由被回避审查。

上述通知书还载明:检察机关侦查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原判在审理时亦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程序,不能证明你提出全案证据均系非法证据的理由及辩护意见,故你的此项申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此外,关于原判裁判文书的制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确,裁判文书应当结合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等情况,重点针对裁判认定的事实或者事实争点进行说理。原判文书并无制作不合法之处。

6月30日上午,对于内蒙古检察院答复“高院已决定再审”、内蒙古高院作出“驳回申诉”一事,上游新闻记者给内蒙古高院宣教处发去相关采访信息,下午记者再次致电宣教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正在向该院立案庭核实相关情况。

7月1日,上游新闻记者从常志猛代理律师常刚处获悉,常志猛家属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两份文件看起来确实有些“矛盾”。不过,内蒙古高院出具的《驳回申诉通知书》是一份正式法律文书,是针对申诉出具的,是具有法律效力文书。而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的答复函,则是一份非正式、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这个答复函相当于“传话”、“转告”。

上游新闻记者 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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