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山东金乡县政府拖欠民企投资款一案。8502万的投资确认函是否作为结算依据成为此次庭审的焦点。
据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此前刊发的《民企状告山东金乡县政府拖欠投资款,一审宣判:8502万只认定4692万》报道显示,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政府因拖欠民营企业上海东沃景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沃公司)上亿投资款,2018年起诉后被山东省高院裁定冻结1.3亿元资产。金乡县政府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出山东到江苏去审理,被驳回后该案在山东省高院开庭审理。一审法院宣判金乡县政府偿还企业4692万元。东沃公司认为判决结果否决金乡县政府出具的8502万元结算确认函,遂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30日,上海东沃收到金乡县政府确认函,工程项目投资服务费用为8502万元。受访者供图
二审庭审中,东沃公司表示,2014年10月30日金乡县政府出具的确认函,是双方在当年7月8日将滨河二环工程交付使用之后,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协商结果,是金乡县政府和东沃公司两个共同投资主体,综合考虑了应该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东沃公司的融资成本、项目管理费用和企业收益等多方因素,经过多轮协商才达成的一致意见,是合法有效的。
而金乡县政府则辩称,确认函是政府配合东沃公司向银行融资贷款,并未用于结算。项目是东沃公司垫资建设,在施工过程中东沃公司资金断裂,为了融资贷款,以便于向银行证明东沃公司具有相应的偿还贷款的能力。在此情况下,金乡县政府为了项目进行,配合东沃公司签署了并不真实的确认函,结算应该以金乡县审计局的审计报告作为依据。
▲2014年7月,案涉项目已正式交付通车使用。受访者供图
东沃公司表示,确认函出具的时间为2014年10月30日,滨河环路工程早在2014年7月份交付给金乡政府,并在当地媒体的见证下举行了盛大的通车仪式。此后将确认函作为应收账款等经营性收入向银行融资,更说明金乡政府出具8502万元确认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此外,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官询问金乡县政府“你们知道这个确认函是有风险的,那有没有证据证明这个确认函有明确意思表示就是不作数的或者说只是为了融资需要而出具的?”。金乡县政府回复:“直接的证据没有”。
最后法官询问双方是否进行调解,东沃公司称“同意调解,但是对方没诚意”,而金乡县政府则称“可以调解,目前没有调解意见”。
据悉,法院将择日宣判。
上游新闻记者 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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