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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商人7年追回自家被盗松塔赔偿损失5万元 被认定涉敲诈勒索等罪名
09-24 10:49:00 来源:上游新闻

因承包的果林内松塔频繁被盗,吉林商人陈财雇佣护林人员看护红松果林,护林人员在抓到偷松塔的人后没收松塔,并要求偷盗者赔偿,7年间共追回被盗损失5万元。

6月19日,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搜查罪、犯盗伐林木罪、犯盗窃罪,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陈财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在庭审现场,陈财一直没弄明白拿回自己被盗的损失为何成了犯罪,他表示,“7年间,松塔被盗给我造成了上百万元的经济损失,累计收到赔款5万元远不足以弥补我的财产损失。把小偷送派出所是正当的报案权利,而不是勒索手段。”

9月23日,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从陈财的家属处获悉,陈财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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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财的一审判决书刑罚内容。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红松果林7年被盗10次,商人追回被盗损失5万元

据陈财的女婿王先生介绍,陈财今年55岁,被捕前是吉林省常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还曾多次当选吉林市人大代表,曾数次捐资助学。

2011年,陈财承包了吉林省春化林场、青龙台林场经营红松果林,同时雇佣了当地的护林人员。据王先生介绍,红松果实成熟慢,投资收益期长,所以价格较高,一颗果实可卖到5元。在成熟期之前,经营者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然而在成熟期,红松果林却经常遭遇偷盗,少则偷盗三五袋、多则十几袋,甚至要用车才能拉回,偷盗者将偷来的松塔倒卖获利,每年红松果林都承担着巨大损失。

果林内松塔频繁被盗,护林人员曾多次抓到偷盗果实者,抓到后会拿回被盗的损失,并将偷盗者送到派出所。

王先生说,“但是由于被盗果实价值达不到立案标准,派出所对小偷进行批评教育后也就放人了。尽管单次金额达不到立案标准,但是由于偷盗次数多,果林每年都承担着巨大的经济损失。”

2019年6月1日,陈财因追回被盗损失,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珲春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

公诉人指控:2011年至2018年,陈财在经营红松果林期间,雇佣刘兆堂等人看护。在红松果成熟期,为防止承包的红松果林内松塔被盗,陈财指使刘兆堂等人抓到偷松塔的人后没收松塔并对其住宅进行搜查,再以赔偿损失为由,向偷松塔的人按每人最少5000元的标准进行“罚款”,“罚款”以奖励的形式分给参与人员。

记者注意到,7年间,红松果林内发生10起松塔被盗事件,其中有7起发生在2011年。发生被盗事件后,陈财与护林人员在抓到偷盗者后,讨回松塔,并要求赔偿损失,金额从1500元至6000元不等。

法院认为,陈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刘兆堂等6人采取恐吓、威胁、殴打、拘禁等手段勒索现金52200元,数额巨大,七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陈财在共同犯罪中以制定制度、决策指挥的方式指使他人实施敲诈勒索、指使他人实施非法搜查,在全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庭审现场,陈财说,“7年间,松塔被盗给我造成了上百万元的经济损失,累计收到赔款5万元远不足以弥补我的财产损失。况且我让护林工人把小偷送派出所是正当的报案权利而不是勒索手段,我也没有让任何人去偷松塔的人家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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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场出具的陈财购买自然灾害损坏红松的证明。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被指盗伐林木,商人称仅要求工人捡柴

此外,公诉人还指控: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份,在陈财的同意下,于维杰等人曾四次伐木,共计获利2.9万余元。应当以盗伐林木罪、盗窃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

法院认为,陈财指使他人,盗伐林木共135株,立木蓄积为18.1403立方米,价值10490.71元,数量较大;盗窃林木49株,立木蓄积为30.4842立方米,价值12446.8元,数额较大;非法采伐珍贵树木天然红松枯立木7株,立木蓄积7.4648立方米,价值6555.67元,情节严重。十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盗窃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系共同犯罪。

2020年6月19日,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搜查罪、犯盗伐林木罪、犯盗窃罪,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陈财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关于上述三项罪名,陈财当庭表示:“家里农活不忙的时候,我确实让工人上山捡柴禾作烧柴补贴家用,但我从来没有安排、指使过他们去采伐树木。工人事实上有没有采伐行为我根本不清楚,不能因为我是雇主就让我来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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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财经营的红松果林。图片来源/视频截屏

不服判决:要求偷盗者赔偿损失属自救行为

9月23日,记者从陈财的家属处获悉,陈财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陈财一方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违背了刑法疑罪从无原则。一审法院对于辩方提出的辩护意见和提交的关键性证据均未采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陈财的女婿王先生表示:“护林人员曾多次将偷盗人送至派出所,但是派出所仅仅是说服教育,不仅未能有效遏制偷盗人员的偷盗行为,也没有弥补果林因此造成的损失,这使得偷盗行为变本加厉。就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红松果林再次被他人偷盗。”

23日,陈财的辩护人、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要求偷盗人员赔偿偷盗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法占有,不能将向有关机关报案视为敲诈勒索的客观行为,上诉人在遭受侵权时要求赔偿合情合理,是私力救济而不是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在寻求公力救济不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认定行为人私力救济是犯罪行为,无疑是对偷盗行为的变相保护,有违公平正义。

陈财在上诉状中称,自己作为被盗窃松塔的受害人,主观上是想索要赔偿、弥补损失而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要求偷盗人员赔偿自己损失的行为属于自力救济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偷盗人最终与上诉人和解、主动要求赔偿,是因偷盗人害怕受到法律制裁,丢掉工作,所以主动提出私下赔偿,不要将其送往派出所。偷盗人产生惧警心理并非由上诉人导致。所以,不能将上诉人要报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做“敲诈勒索"的行为。

此外,针对陈财犯盗伐林木罪、犯盗窃罪,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许兰亭律师表示,陈财没有安排指使过他人进行采伐,并且已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陈财有合法购买木材的协议及来源。在现有证据互相矛盾、严重不充分的情况下,应当遵循疑罪从无原则,将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陈财的女婿王先生向记者提供了陈财与多个林场签订过采伐、购买木材及枝丫材的协议以及付款凭证,王先生认为,“不能将这些合法购买的木材认定为陈财盗窃、盗伐所得。”

此外,王先生表示,“护林人员捡拾的木材为已经死亡的枯立木,枯立木而已不具备刑法所保护的生物价值和环境价值,也不应被认定为非法采伐的对象。”

陈财在上诉状中提出,距离涉嫌案发时隔已久,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林场存在大量其他人合法与非法采伐的情况,仅根据林场员工的指认无法确定现在林场中的伐根是否是涉案的伐根。现有关于采伐红松的数量、根径、造段的证据相互矛盾真实性存疑,不能相互印证,更不能证明发生过此事,现有证据不能确定是否存在涉案天然红松伐根,更不能确定其数量。

上游新闻记者 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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