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原政法委书记王立科被指干预办案 两民警获刑后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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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江苏省泰州市原民警杨祥元拿到了江苏省高院裁定书,驳回申诉。“这个结果是预想到的,在收到裁定书前还曾抱着一线期待。”8月5日,杨祥元对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说,向最高法申诉将是他最后的希望。
7年前,杨祥元执行领导命令,安排了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会见受害方。2年后,因被嫌疑人举报滥用职权,杨祥元获刑1年。和他一起被判刑的还有他的领导姚飞。
在杨祥元和姚飞案的审理过程中,不断有江苏省原政法委书记王立科干预办案的消息传出。多名知情人士证实,该案是江苏省政法委原书记王立科批示案件,当时泰州市公安局相关领导曾多次面见、写信给王立科,希望他不要干预办案,但均没有取得效果。该说法也得到了曾写信给王立科的泰州市公安局原领导的证实。
2020年10月2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消息,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立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7月2日,江苏省高院作出裁定,驳回了杨祥元的申诉。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在被监视居住地安排会见,两年后被举报
2012年7月,王某和张某在泰州市高港区成立公司,合作红土镍矿直接还原镍铁项目。2012年4月至8月期间,张某利用担任泰州诚达公司股东和项目副总指挥兼现场总指挥等职务上的便利,与郑某的公司签订了购买设备的相关合同,收取郑某财物93万多元。后因公司负责人发现设备存在严重问题及张某有受贿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4月25日,张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监视居住。
相关案卷信息显示,张某出事后,其妻子托关系找到了中间人马某,希望马某出面与王某沟通进行赔偿。2014年7月18日,马某在张某被监视居住的宾馆见到了张某。双方达成1000万元的赔偿协议后,张某被取保候审。
在多份判决书中,张某的妻子和马某曾供述,申请会见是希望尽量赔偿损失,获得王某的谅解。事后张某的妻子还曾通过短信表达了对王某的感谢。此后,王某也没有再继续追究责任。
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原副局长姚飞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实际上受害人王某此前多次提出会见要求,但是考虑到办案情况,警方一直没有同意。之所以在7月18日同意会见,一方面是已经完成证据固定,且当天会见前已告知张某对其取保候审,做好了取保前的笔录。“也就是说不担心有串供或翻供的情况。而且我有安排会见的权限,也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安排的会见。”姚飞说。
执行会见命令的是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时任教导员的杨祥元。“我不是这个案子的承办人,当天恰巧是我值班,对于案件的具体情况,我并不清楚。”杨祥元称,接到姚飞电话后,他把情况记录后,便根据指示安排了会见。
就在被取保候审两年后,张某报案称在该案中被王某和马某敲诈勒索,同时控告姚飞、杨祥元滥用职权。
2017年5月12日,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对张某涉嫌受贿一案作出了存疑不起诉决定。
▲4月16日,江苏泰州,占地280亩的企业始终未投入使用。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
王立科召开联席会后,两民警各获刑一年
2016年12月29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杨祥元和姚飞被扬州市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1月18日两人被刑事拘留,7天后被批准逮捕。
仪征市人民法院的(2017)苏1081刑初192号、(2017)苏1081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书》显示,在张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中,王某多次向时任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副局长姚飞及杨祥元等人反映,因为张某的问题使公司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希望公安机关能在侦办张某、郑某的案件过程中,帮助自己挽回损失。
2014年7月18日,姚飞获知张某将于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的消息后,便电话通知了王某,王某提出马上安排马某与张某就赔偿问题进行交谈,姚飞遂将杨祥元的联系方式提供给王某。杨祥元按照姚飞的安排带马某至监视居住点张某的房间与张某交涉,并让负责看管的辅警离开房间,只留下马某与张某两人。在二人交谈期间,杨祥元曾进入房间,督促张某尽快就损失问题与王某达成协议。
仪征市人民法院认为,在侦办案件过程中,姚飞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向王某泄露办案秘密,安排王某、马某等人至监视居住点会见张某、郑某,并指使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给予帮助,致使王某等人利用公安机关可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影响力对张某、郑某施加压力,就经济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信誉、执法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杨祥元身为高港分局经侦大队教导员,在侦办案件过程中违反办案规定,安排与案件无关人员马某与张某会见、谈判,并将负责看守的辅警支开,为二人谈判提供便利,谈判过程中杨祥元也进入房间对张某进行言语劝说。可见杨祥元明知他人意图通过公安机关的职权来挽回经济损失,仍积极提供帮助,并造成了后果,损害了国家机关信誉、执法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6月25日,姚飞、杨祥元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上诉后,2019年4月26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杨祥元和姚飞表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有消息说是时任江苏省政法委书记的王立科一直在关注案件情况。
王立科任职履历显示,2017年7月,王立科任江苏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同年9月,任江苏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
采访中,知情人士向上游新闻记者透露,针对杨祥元和姚飞一案,王立科曾组织召开过公检法联席会议,并亲自听了案件的情况汇报,认为王某、马某二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姚飞等二人的行为造成张某被敲诈勒索1000万元,构成滥用职权罪。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仪征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1刑初423号《刑事判决书》中提到,经审理张某案受害人王某和中间人马某,不构成敲诈勒索,但因利用姚飞、杨祥元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被认定构成滥用职权罪。
▲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曾表示,送检录音不具备检验条件。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检察官直言“怎么办案做不了主”
二审维持原判,是杨祥元和姚飞没想到的。
“批准会见也是为了帮助企业挽回损失,符合办案要求,且当时不知道张某的妻子此前找过马某。因相关负责民警休假了,我才打电话给杨祥元安排会见。”姚飞说。
杨祥元表示,此前和王某、马某都不认识。“张某监视居住的房间有监控,两人沟通时,房门是打开的,有辅警在门口值守。我按规定进行巡查,具体说了什么我也记不太清楚。”杨祥元表示,仪征市公安局的补充侦查报告中,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2017]第0395号不予受理告知书中提到,“录像中背景噪声主要为电视中的人声,对目标对象的语音造成了掩蔽,相互之间无法分离,因此不具备检验条件”。
“不具备检验条件又如何认定就是我说的。”杨祥元说,庭审期间律师曾请求合议庭播放会见期间的录音录像,开展法庭调查,遭到拒绝。工作笔记也在审理中丢失。
姚飞和杨祥元还表示,张某监视居住房间的监控记录系警务秘密,是案件的重要证据,由公安机关保存,如要调取必须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除了案件承办人之外,其它人均无权调看。而张某是如何获取到监控录像的,办案机关没有追究。
对于获取监控记录的情况,2021年4月16日,张某向记者表示,取保候审第二天他返回监视居住的酒店,从被限制居住的房间拷贝了与马某会见当天的监控录像。“我之前看到他们从房间主机上拷贝所以知道在哪里。当时受到了马某等人的威胁,不掏钱就不让出去。”张某说,因害怕,所以才在两年后进行举报。
姚飞和杨祥元表示,监视居住的房间只有摄像头,不可能放置主机。且张某被取保候审之后,郑某还在审查之中,监视居住点24小时有民警值守,不可能拷贝到录音录像。
上游新闻记者从多地公安机关处了解到,监视居住点主机一般不会放置在监视居住房间,即便是临时设备,也会加密处理,嫌疑人无法获取到设备密码。
因认为调查、审理中均存在问题,杨祥元开始进行申诉、信访。期间,杨祥元获取了更多有关王立科干预办案的信息。
据杨祥元提供的2018年7月24日一段与扬州市检察人员27分钟时长的录音显示,检察官曾向杨祥元透露,“我虽然是你这个案件的主办人,但是我原先觉得这个案件不应该这样办,包括后面的一些事情。这个案件幕后,我听说,怎么判仪征都是做不了主的。”
▲2019年杨祥元查询发现,该案件为请示案件。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泰州公安领导曾向王立科“求情”被否认
“案件是由江苏省检察院原反贪局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以我的级别,还达不到由省检察院调查,并指定异地管辖。”杨祥元说。
两名民警获刑,在泰州市公安系统引起了不少讨论。
知情人透露,审查相关案件材料,不认为杨祥元和姚飞有滥用职权行为后,时任泰州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杜荣良曾在2018年该案的二审前找到王立科,希望能公正调查、审理此案。王立科向其表示,听取检察院汇报后,认为确实有滥用职权的行为。
同年,泰州市公安局某领导还曾亲笔写信给王立科,希望公平审理。该领导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对于姚飞和杨祥元的案件,泰州市公安局非常重视,特别是一审过后,杨祥元开始申诉、信访。泰州市公安机关曾对相关证据、犯罪要件等进行过研判,并邀请比较知名的法学专家做了法律分析,均认为姚飞和杨祥元不构成犯罪。
“我曾建议以组织的名义与扬州法院进行沟通,恳请法院依法办案,但领导没有批准。于是我以个人的名义给王立科书记手写书信,向其介绍了案情和专家意见。我提到‘尊敬的王书记,据说这个案件是您批示的。但是我认为您批示的原因是要求下面把整个事情调查清楚。但您不可能要求下面必须就这个案件进行定性,如何办案。可能下面误解了您的意思,导致把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办成犯罪案件。希望书记关心、关爱干警,不要让干警流血又流泪’。”该领导介绍,除写信给王立科外,同时还写信给了扬州中院的负责人,希望能公平审理此案。
几天后,该领导接到王立科秘书的电话,被告知信件王立科书记已经收到,但并不知道该案件,未作出批示;具体案件书记不方便插手。
该领导称,之所以写信,也是基于当时在江苏省、扬州市、泰州市政法系统有多个关于王立科批示该案件的说法。此外,基于杨祥元和姚飞的级别,异地管辖、省检察院反贪局调查也是不正常的。
▲王立科。图片来源/海口网
案管信息记载为“请示案件”
2019年6月19日,始终对案件办理存疑的杨祥元再次到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查询案件情况。获取到的信息让杨祥元更加肯定,案件受到了干扰。
当天视频显示,查询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表示,经查询该案件系2018年4月内部请示案件,是仪征法院的请示案件。在法院提供给杨祥元的案件信息中也提到,杨祥元上诉后,该案件被提交到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备注为“请示案件”。
针对了解到的情况,杨祥元向江苏省高院申请再审。2020年7月江苏省高院作出(2020)苏刑申21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该院审判监督庭将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杨祥元申请申诉3个月后的2020年10月2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立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王立科履历信息显示,1964年出生的王立科,1982年任职辽宁省北镇县广宁派出所民警,在自首前的38年里,一直在公安系统工作。在自首前3天,王立科还出席了江苏省委政法委举行的“常鸣防微杜渐警钟、永固拒腐防变堤坝”为主题的讲坛。
“我们已经把王立科干预办案的证据向纪检部门进行了举报,纪检部门回复称已收到相关材料,会转到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杨祥元说。
7月28日,杨祥元收到了江苏高院2020苏刑申21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江苏省高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杨祥元有罪供述取得程序合法及此前判决书认定的情形,因此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我们提交的证据都没有被提及,所以准备向最高法进行申诉。”杨祥元说。
因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王某经营的企业始终未能投入生产。近日,上游新闻记者在厂区内看到,占地280多亩的工厂,已荒草丛生,大量设备已经生锈无法使用。厂区负责人表示,当地政府曾多次提出转型的要求,但仅拆除设备的费用就需2000多万元。从开厂到现在投资过亿元,企业损失很大。
站在空旷的厂区,杨祥元拿着手机拍摄了几张照片。杨祥元说,不知道自己翻案的日子会不会和这个荒废的厂区一样,遥遥无期。
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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