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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评论:贪腐2600万退赃8000万获轻判,多退的巨款不能成糊涂账
11-11 15:17:00 来源:上游新闻

据报道,黑龙江省一高速公路管理处原处长祝某某被指控贪污2000万元、受贿600万元,其辩护律师辩称,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退赃达8000万元,远超过指控金额,应对其从轻处罚。法院认定祝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对其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祝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

消息传出后,引发质疑。网友纷纷发问:“贪了2600w,退了8000w,这是怎么做到的?”“进账2600,还能退8000,神操作,到底贪了多少?”“那8000万哪来的?一个处长不可能有这么多钱,应该严惩不贷。”“8000万是用贪腐的2600万作为本钱炒股赚的吗?”

本案有诸多疑点待解。

通常来说,退赃金额与指控犯罪金额基本是一致的。然而本案中,退赃金额比指控犯罪金额相差2倍有余,而且达到8000万之巨,令人匪夷所思。法院应当对8000万元来源进行清查,对钱款的犯罪性质进行认定。

如果在办案过程中没有发现这笔巨款,当祝某某家属上交这笔巨款后,办案机关也应当对该笔巨款立案侦查。即使该笔巨款无法认定为贪污或者受贿所得,刑法对于此类情形仍旧属于打击之列。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该罪名立案标准是30万元。

涉及职务犯罪,由于时间跨度大、证据灭失等原因,一些贪腐情节无法得到证实,这成为司法机关最终认定的犯罪金额与公众心目中的贪腐金额存在差距的重要原因。但目前存在5000多万元财产未被认定成为“漏网之鱼”,这种差距已严重冲击法治底线,罪、责、刑极度失衡。要知道,如果祝某某退赃的8000万元认定为贪贿所得,那么,此被告人将面临更为严重的刑罚而非现在领刑13年。

让无辜者免于刑罚,使有罪者通过法定程序受到应有的惩罚,这是社会公平正义内涵之所在。

该案一审判决是2021年9月29日作出的,如果祝某某没有上诉,这个判决就已经生效。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对祝某某8000万元巨款补充侦查,还法律尊严、社会公正,莫让8000万元赃款成为一笔糊涂账,让贪官污吏逍遥法外。

上游新闻 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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