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吹风会,解读《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主要内容。上游新闻(报料邮箱:M17702387875@163.com)记者从吹风会上获悉,2018年开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任务在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试行。从2020年起进入正式实施。目前,民法典专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多部专项法及19省地方性法规也纳入相关内容。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图片来源/国新网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在吹风会上表示,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设专章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明确要求国家规定的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有权就环境生态损害提起索赔,包括磋商和诉讼。改革试点的成果纳入到了民法典之中,从实体化的角度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地位。
别涛表示,生态环境部组织研究制定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总纲、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九个方面的技术规范和相关指导文件,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试点和全国试行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总纲、损害调查、土壤和地下水、地表水和沉积物、水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等六项国家标准,初步构建起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技术标准体系。现在这些技术标准体系基本覆盖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涉及的主要环节和基本的环境要素类型。
针对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存在的问题,别涛表示,一是各地的改革进展不均衡。有的省办理的案件数百件甚至上千件,有的省一级行政单位还停留在个位数、十位数,相差很大,远不均衡。二是技术方法体系还有待于健全。司里发了六个标准,但是还没有覆盖所有方面。三是从程序法方面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管理规则还有不够完善的地方。
别涛指出,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按照中央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总结试点的进展、问题和原因分析,提出对策,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改革工作。同时积极联合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将重点推进四个方面的工作。包括研究起草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统一规范性文件;继续加大对重大典型案例的筛选、评析、发布和推荐指导;加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基础研究,统一技术规范;进一步强化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形成部门合力,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落地见实见效。
上游新闻记者 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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