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经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下称“办法”)。当天下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处长娄振新对该办法进行了解读。
该办法明确列举家暴行为,除常见的殴打、冻饿、残害、侮辱、谩骂等,限制正常社会交往、实施非正常经济控制、采取网络手段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均属于家庭暴力。为进一步加强特殊人群的保护,该办法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将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的妇女也纳入特殊保护的范围。
该办法明确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济渠道,包括求助、报案、起诉等,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要求查处家庭暴力行为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处理,不得推诿。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娄振新解释说,告诫书可以起到制止暴力、固定证据、预防暴力再次发生的作用,但不对施暴者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是一种相对温和的干预措施,有利于维系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办法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公安机关应当向加害人当场宣读告诫书的规定,以发挥告诫书的震慑作用。同时,办法规定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妇联组织应当在告诫书送达后定期查访,查看加害人的家暴行为是否改正,首次查访应当在告诫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完成。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妇联组织在查访中发现加害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达到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条件的,办法明确受害者可“一站式”申请机制,即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可以通过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协助办理。
该办法细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保护措施,规定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查阅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收入来源等相关信息等行为。
该办法还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时送达相关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并据协助执行需要,送达至相关单位。办法明确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学校以及其他有协助执行义务的组织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值得注意的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确有困难或者情况紧急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详细列举了证明材料。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娄振新说,为提高家庭暴力处置的效率,避免不同部门、单位之间推诿,办法明确家庭暴力处置的首接单位负责制,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进行受理、跟进和转介。家庭暴力受害人要求查处家庭暴力行为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处理,不得推诿。
上游新闻记者 郭发祥 实习生 余思颖
编辑:杨虹 责编:吴忠兰,蒋艳 审核: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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