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消息,2018年1月17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与该解释相冲突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以下简称第24条规定)从1月18日起不再适用。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大量信件,建议对该条规定予以审查。收到全国人大代表及公民的审查建议,法工委于2017年6月召集提建议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最高法有关庭室同志等召开座谈会,推动解决这一问题。
刘肇琼是众多参与推动废止第24条规定的人之一。
3年前,刘肇琼和谢飞(化名)离婚半个多月后,陆续有“纹身”的人登门讨债。刘肇琼为避免孩子受到威胁,将他送回老家,由外公外婆照顾。除了登门讨债的,刘肇琼接连吃了四场官司,其中最大一笔起诉金额为130万元,最小的一笔为3万元。
这是因为,债权人将刘肇琼的前夫告上法庭,她作为曾经共同生活的妻子,连带成为被告。而她坚称不知前夫何时举债、举债用于何处。最终,厦门中院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以下简称第24条规定),认定系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四起官司,刘肇琼败诉三起,还有一起将于本月22日二审。目前,她已负债100多万元,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刘肇琼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寄了审查建议。 受访者供图
和刘肇琼有着类似经历的人聚集在“24条公益群”中,成员近400人,其中既有法官、大学教授,还有地方妇联的负责人、中小学老师、外企高管等。他们负债高的上亿元,少的也有几十万元。他们认为第24条规定加重夫妻未举债一方的举证责任,违反婚姻法规定,呼吁废止这一规定。
2016年以来,他们向全国人大代表寄信,反映第24条规定的问题,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寄近千封信件,建议对该条规定予以审查。
前夫举债百余万,讨债人员登门喷漆
“爸爸借钱跑了,法院判妈妈还钱。妈妈被离职,我成了留守儿童。我想废止24条,和妈妈在一起生活。我想安心读书。”这是刘肇琼10岁的孩子谢涛(化名)用红笔写在一张白纸上的话语。
刘肇琼第一次被债主找上门是在2015年1月26日,彼时她和前夫协议离婚已有18天。有个男子带着五六个纹身的人,上门找她前夫讨债。此后几天,又有两拨讨债人上门,有的讨债人走错了楼层,猛敲楼下住户的门,当八十多岁的老人打开门口,对方大吼“让你儿子还钱”,把老人吓晕了。
2月份的一天,刘肇琼回到家,发现门上被人用油漆喷了字“谢飞还钱”,门锁也被堵上胶水,打不开了。她担心儿子的安全,用自己的存款还了20多万元,并将儿子送回老家由父母照看。
刘肇琼还经常接到各种讨债人的谩骂电话。“对方一上来就开骂,说‘你这个女人就是人渣,人家没钱了,你就跟人家离婚’。”突然有一天,让她惊愕的事发生了:“对方一上来不是开骂,而是向我表示道歉,说之前骂错了,误会我了。”
原来讨债人员通过自己的“门路”查到,她的前夫不仅常去一家酒吧消费,而且经常大半夜时还在网吧,然后去开房。刘肇琼在一家游艇公司上班,工作较忙,儿子都是由前夫照顾,她这才从儿子口中获悉,原来前夫早就和一酒吧女工作人员关系不同寻常,前夫还曾带过儿子去对方家中吃饭,并且嘱咐他不要告诉妈妈。
离婚两个月后,官司接踵而至。其中最大一笔是黄亮(化名)提起的,刘肇琼只知道黄是前夫的老乡,以前从未谋面。2015年4月17日,厦门湖里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黄诉称,谢飞因经营之需多次向其借款,每次借款都出具了借条,自2014年起,借款合计136.92万元。
黄亮请求法院判令谢飞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刘肇琼对婚姻存续期间谢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据黄亮的借条显示,在2015年1月2日,即协议离婚前6天,谢还向黄借了现金10万元。
湖里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显示,谢飞辩称,对黄亮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没有意见。对明显超过银行利率的月息,谢也全盘照收,未提出异议。
“我前夫还称这些钱部分转借了他人,部分用于家庭装修,他还声称和我是假离婚,真实目的是夫妻二人联手逃避债务,如果真是逃债,那丈夫肯定是把所有债务都朝自己身上揽,而他却是拉上我垫背。”刘肇琼说,案涉借款金额特别巨大,而她都不知情。她认为,前夫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70岁的苏海泉是住在刘肇琼楼上的邻居。自刘肇琼的儿子会爬时,她就把儿子交给退休在家的苏海泉夫妇照料,两老人对孩子甚是喜欢。
至于刘家装修一事,苏海泉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说:“他们的房子本是我们公司员工住宅楼,他们买的二手房,和以前相比就三处变化,装了吊顶,加了个背景墙,换个吊灯,其他几乎无变化,这些装修最多几千元,而且装修发生在借款前几年。”
谈起谢飞是否经营公司,苏海泉哈哈大笑起来,不认为谢在经营公司。
苏海泉还说,从2013年开始,谢飞和刘肇琼开始闹离婚,经常听到他们吵架。谢白天多在家,经常碰到他晚上出去,但不清楚他在外面做什么
在一审开庭时,刘肇琼还申请苏海泉出庭作证,他的陈述和接受采访时表述相同。
湖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谢飞陈述案涉借款部分用于家庭,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案涉借款金额巨大,据证人证言,两被告无大件物品,无经营性活动,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谢、刘二人存在举债合意。
因此,2015年5月,湖里区法院作出判决,未支持黄亮请求刘肇琼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借款本金认定为92万余元。
二审败诉:夫妻关系存续间债务系共同债务
一审胜诉后,刘肇琼在二审栽了跟头。
黄亮提出上诉称,原审认定诉争借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错误。在审理过程中,他还明确表示撤回针对谢飞的上诉部分,同时认可一审法院认定的借款数额为92万余元。
这意味着,黄亮的上诉,主要是请求法院认定刘要对谢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刘肇琼说,二审时她的前夫未出庭。厦门中院经审理认定,诉讼债务系谢、刘共同债务,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厦门中院于2015年12月所作的终审判决书中,该院如此说理: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法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厦门中院认为,谢飞与刘肇琼关系存续期间,谢以其个人名义向黄亮借款,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刘肇琼主张该债务为谢的个人债务,应当证明存在上述两种例外情形,但刘举证并不足以证明这两种例外情形。
厦门中院还称,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包括为夫妻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也包括一方或双方为了夫妻共同生活进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刘肇琼以日常生活无需举债为由否认该债务为共同债务缺乏法律依据。
此外,刘肇琼主张黄亮和谢飞系恶意串通扩大债务,厦门中院未予支持。
直至败诉,刘肇琼才注意到第24条规定。“我都不知前夫是何时举的债,更不知他举债用在何处,如何举证该债务与我无关?而且前夫自始至终未向法院提交借款用于何处的银行流水。”
学者:对借款不知情的配偶举证存困难
刘肇琼上网检索看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是最高法于2003年12月出台,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
而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第41条就离婚后的债务偿还问题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曾如此解释,第24条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的问题,即解决夫妻双方联手坑债权人的问题。
虽然第24条规定有利于保护债权人,但实践中却出现另一种情形,即夫妻举债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利益。
2017年2月28日,在全国“两会”即将召开前几天,最高法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在第24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两款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在随后的答记者问中表示,现实中适用第24条规定判令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担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的极端个例,是因为极少数法官审理案件时未查明债务性质所致,与第24条规定本身的规范目的无关。
对此,多位学者指出,补充规定并未解决第24条规定所存争议。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蒋月在光明网撰文指出,新增的两款规定,并无新意。在补充规定发布之前,只要能够证明债务是虚假的,或者债务人把借款用于非法活动,对于这两类债务或者债权,人民法院从来就是不给予保护的。新规最多只能说是给第24条规定打了个“补丁”,没有抓准第24条规定引起广泛争议的关键。
蒋月说,婚姻法第41条规定,只有为了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借款,才应当纳入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清偿。而第24条规定直接推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要求法院查明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是第24条规定受到质疑、批评的原因之一。
“适用第24条规定时,否认夫妻共同债务的配偶一方要承担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明责任;证明不成功的,要承担连带责任。”蒋月说,这种举证责任分配欠合理。对借款不知情或不曾分享利益的配偶该方如何能获得相应证据?
她认为,合理的举证责任方案,应是要求举债方证明借款用途;必要时,可以要求配偶另一方分担适当的举证责任。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第24条规定的缺陷在于,默认了夫妻在所有事情上都能互相代表,而忽略了婚姻中存在许多超出日常事务范围的债务,配偶确实可能是不知情的。
“比如借款一两万,就属于一般日常事务,但无端借款几十万甚至几百万,不买房不买车,就超出了日常事务的范围,这时再要求配偶方承担责任,就忽视了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的正当权益。”李明舜说,第24条规定对其所适合的债务用途范围,未予明确。
向全国人大代表寄信,引起全国两会关注
在一家中央媒体工作的李秀萍和刘肇琼有着类似的经历。
2014年11月1日上午,在离婚半年多后,李秀萍接到法院的电话,询问她为何没出庭。原来,她前夫在起诉离婚立案第二天,举债280万元。在离婚后,前夫和债权人又重签借款合同,约定针对她的条款,债权人据此将她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而开庭传票是邮寄到她前夫处后,代为签收,她对此并不知情。
经历一审、二审,李秀萍均败诉,申请再审被驳回,如今债务本金及利息已涨到600多万元,每天净增利息500元左右。她名下唯一房产遭遇诉前保全,面临执行。
李秀萍上网检索与第24条规定有关的论文、媒体报道等信息,通过微博结识当时的“抱团取暖”微信群群主“小羽妈妈”和“兰瑾”。彼时群里已聚集有着类似经历的80多名“被负债人”,刘肇琼已在群内。
面对一个个案例,李秀萍思索的是如何通过修法来推动第24条规定修改。反家暴立法、农家女土地权益立法等都是公众推动立法、修法的样本,这反复在群里被提及。“小羽妈妈”和“兰瑾”与李秀萍有着同样的想法,三人商定将群名修改为“24条公益群”。
李秀萍还是群规的起草人,这被他们称为公益群的“核心价值观”。他们提出的愿景是:“学习改变认知,行动再造人生。你我牵手,身体力行,推动调研修正24条,重构夫妻债务规则。”
群规还明确,不欢迎、不接纳那些“沉浸于负面情绪不能自拔的人”、“煽动司法对抗,鼓动群体和群友越级上访等一切非理性行为的人”。
所有新人进群前,还都要实名登记并核实案情,包括姓名、年龄等基本身份信息,还有涉案诉称债务总额、涉案诉称债务可能用途等信息,并提交证据。此外,进群前还都要先阅读群规。
凭着多年的工作经验,李秀萍知道,口说无凭,必须拿出信得过的证据和资料,有理有据,才能说服人大代表、有关部门关注此事。
2016年7月至10月,24条公益群先后推出79人版、106人版、284人版实名有效问卷调查报告,并寄送全国人大、政协、妇联、最高法等部门。
该报告甫一出炉,就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报告指出,“被负债”的受访者中,88.7%为女性,11.3%的为男性;82.4%的受过高等教育,5.9%以上的为硕士以上学历。受访者中还不乏大学教授、法官、民警、律师、中小学教师、编辑等。
上述报告还显示,76.4%的人“被负债”金额大于50万元,其中59.2%的大于100万元;45.3%的案件在一审后未上诉,受访者称系法律知识不足、被故意缺席审判不知被起诉,仅有2.1%的案件胜诉。
此后,他们还推出1130人版本、1556人版本的实名调查报告,涉及30个省区市。
越来越多的人看到相关报道后,加入到“24条公益群”。为方便管理,他们成立了新群,所有新人进群后,登记案情,有意愿推动修法的,再拉入总群,此外,各省还建立了省群。
2016年底,离2017年全国“两会”还有三个月,24条公益群发动各省群群友,联系驻本省的全国人大代表,递交报告和材料,向他们反映第24条规定存在的问题。
李秀萍对澎湃新闻说,有的群友为了联系本职是医生的全国人大代表,就挂号看病,聊上几句递交材料;有的群友根据网友旅游日记找到全国人大代表住处,等几个晚上不见人,恰好遇到其保姆,托付转交材料;有的群友收到全国人大代表短信回信后,兴奋得整个人都懵了。
在2017年两会前,24条公益群共收到20多个省区市全国人大代表的回应,表示会以建议、议案的形式提出修改第24条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日前透露的数据显示,在去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有45位全国人大代表就第24条规定提出修改或审查建议。
法工委召开座谈会,推动第24条规定修改
在查阅相关资料的过程中,李秀萍在律师的建议下查阅了立法法、监督法等,了解到推动修法还有提起审查建议这条途径。
彼时,一个云南群友的亲友在地方人大工作,这位群友从其亲友处也详细了解了备案审查制度,意识到备案审查制度具有实际可操作性,其亲友代为起草了最初的草稿。
“在草案基础上,我咨询律师,作了修改写了建议信。最早我抱着试试的态度,一口气朝全国人大常委会邮寄了20封信,建议对第24条规定予以审查。”李秀萍说,这是2017年2月下旬的事情。24条公益群还发动群友,给全国人大常委会邮寄审查建议信,信封上大多写着“公民提请全国人大备案审查24条合法性”。
在建议信中,李秀萍指出,第24条规定超越婚姻法的规定,超越司法解释权限,施行13年来,过度保护不规范债权,造成不良社会导向,已悖离立法初衷,建议尽快予以纠正。
“2017年以来,我们每天都收到对第24条规定提起审查的建议信,像雪片一样飞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如此形容道。
2017年全国“两会”之后,来自辽宁、山东、湖南、广东、广西代表团的45位全国人大代表单独或联名提出修改或审查第24条规定的建议也摆在梁鹰的桌上。
“45位代表提出的5件代表建议,实际上反映了社会公众对解决这一问题的关注、愿望和要求。”梁鹰说,他们于去年6月7日召开座谈会,邀请参与联名提出审查建议的山东代表团全国人大代表陈雪萍、广东代表团全国人大代表麦庆泉、最高法有关庭室同志以及法工委民法室、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有关同志参加,就第24条规定有关问题及其解决方案进行了专题研讨。
针对第24条规定,两位代表提出,实践中,有的法官机械地适用第24条规定,不管该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都判夫妻共同承担。这一制度设计对夫妻感情很亲密,一致对外对付债权人的情形还有一定的道理,但生活中没有那么多的夫妻能亲密到这个程度,近年来有不少妇女同志找到人大代表或者通过人大代表的家属反映,婚都离了,有的还离了好些年,结果又收到法院发来的要求承担几百万债务的传票,之后又把房子等财产判决偿债。
“作为人大代表,提出审查或修改的建议,目的不是要揪着司法解释有没有跟法律不一致,不一致的话错在哪里,而是希望通过制度设计,将确实无辜的夫妻一方特别是无辜的大多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方保护起来。”两位代表也赞成,对夫妻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的情形予以严厉打击。
澎湃新闻从权威渠道获悉,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的同志提出,民法典的编纂完成可能要到2020年,第24条规定问题不宜拖到民法典编纂完成再解决。从婚姻法的篇章看,第17至19条规定的是婚姻财产制度,而离婚时要适用第41条,该条立法原意是限定在“共同生活”,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而第24条规定替换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在座谈会上,最高法有庭室负责人表示,最高法与全国妇联正就第24条规定分赴8个省市调研,希望在调研基础上可以就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制定较为完善的裁判规则。
梁鹰说,召开座谈会是法工委办理代表建议、公民审查建议,在办理方式上的一次探索。“经过座谈,听取各方意见,法工委希望最高法在调研基础上可以更加精细化地稳妥处理第24条规定问题。”
座谈会召开6个月后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作备案审查工作报告时,披露了有关第24条规定的最新情况。
沈春耀说,2016年以来,法工委收到公民提出的近千件针对第24条规定的审查建议。他们与最高法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研究,推动解决有关问题。
2018年1月17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还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看到新司法解释后,刘肇琼第一时间转发了相关报道。“对已判决的案子,希望有申诉机会,对正在进行的案子,希望按照新司法解释,公平公正审理。”她如此期待。
原标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修正背后:近千封信建议法工委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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