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微信公号消息,10月13日, @新浪新闻微博发布消息,称:【13岁小学生肢解同窗:不追究刑事责任】一名未满13岁少女,因不满同班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遂怀恨在心,将其约至自家杀害并分尸,手段极其残忍。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四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新浪新闻客户端发布截图。
随后,国内一些微博大v等网友,以及@沈阳晚报、@成都晚报等媒体纷纷转发,引发国内热议。
▲沈阳晚报微博同时配发了有关人物等照片,对此,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称,法院未掌握或发布过该案件任何当事人相关照片。
然而,网友、部分媒体在转发配文时,并未注明事件发生的时间,而用“现在的小孩子”等字眼,并接连提出质疑引发关注,引起较大负面影响。
▲部分网友转发新闻截图,未注明事件发生的时间,误导不少网友以为是新近发生的事。
不少热心读者接连向本报反映,误以为是最新发生的事件,希望媒体能了解有关情况。经南国早报记者核实了解到,该事件发生于2012年,并不是发生在近日。
▲2012年事件发生后,有关媒体报道。
对此,10月15日,河池市中级人民院通过微博通报该案,声明该案的时间及案由、办案情况,恳请网友及媒体勿传播不实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同时希望媒体删除不实内容。
原标题:近日,广西13岁女孩杀同学后分尸?河池中院通报…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上游新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