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消息,10月25日,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发布通报。通报称:2019年8月21日9时52分许,新泰市公安局接报警:羊流镇上柳杭村附近山上有一被埋婴儿。接警后,警方立即开展调查。被埋男婴系2019年8月13日出生,羊流镇苇池村人。经初步调查,其祖父刘某增涉嫌犯罪已被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这一事件已经在媒体上发酵数日,警方的通报意味着,“事件”升格为“案件”。此前的媒体报道中,到派出所说明情况的爷爷、接受媒体采访的奶奶均称,埋婴时认为孩子已经死亡,但爷爷被刑拘的事实表明,其辩解未得到警方认可。
有一种声音认为,对于一个不富裕的家庭来说,一个患有重病的孩子带来的负担是沉重的,家人放弃情有可原。负担是现实存在的,但在生命面前,这样的“情有可原”未免太过沉重。无论从伦理上还是法律上,这都不能成为宽宥罪恶的理由。
事发后到派出所说明情况,如今被刑拘的,是爷爷;媒体找上门,接受记者采访的,是奶奶。很多网友因此困惑:“婴儿的父母去哪儿了?”这一问确有必要,从某种角度而言,如果其父母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这一事件本可不发生。
关于监护,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多部法律做了详尽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监护的内容,从人身到财产,保护是全方位的。对于刚出生的婴儿,父母最重要的监护职责,就是通过履行监护职责,保障其不受伤害。
有必要在此强调的是,每一个家庭,爷爷、奶奶是亲人,他们的爱有助于未成年人更好成长,但爷爷奶奶以及其他亲人,都不是孩子的监护人。永远从孩子角度考虑问题,实现其权益最大化,只有父母肩负着如此不可推卸的责任。
对一个婴儿来说,没有什么是比活下去更大的权益。而当这样的权益受到威胁时,站在孩子一边,全力排除这种威胁,是父母唯一正确的选择。
也许,是他人做出了放弃救治的选择,但监护人的身份决定了,父母不能附和这种选择,他们要做的是,让孩子活下去;也许,他们受到“孩子已经死了”的谎言误导,但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自己的孩子是不是死亡,应该亲自确认,而不是听说;也许,父母抗争无效,但至少可以在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最大限度避免悲剧发生。遗憾的是,在这一事件中,我们并没有看到父母在保障婴儿生命安全方面的积极行动。如果说目前被刑拘的爷爷是“罪魁祸首”,未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也难辞其咎。万幸的是,孩子得救了。
有报道说,孩子已经被村医接回,但孩子家人用行动宣告他是这个家庭“不受欢迎的人”。他要回归这个家庭吗?对此,公众不无疑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35条规定了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七种情形,其中包括遗弃未成年人。回归这样一个家庭,父母能否履行监护职责,孩子能否健康成长,有关部门应做评估。
原标题:热评丨“荒山埋婴”案诸多疑问待解 父母终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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