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消息,近日,江苏省徐州市一90后医学女研究生蹦床馆内摔成完全性截瘫一事引发社会关注。6月2日,当事女生琪琪(化名)的表哥鲁先生告诉南都记者,目前琪琪的四肢已有简单的知觉,“手能抓我,碰她的脚有轻微的感觉。”
躺在病床上的琪琪。
同日,徐州仁慈医院的相关负责人向南都记者解释琪琪的恢复情况,“她的情况类似以前受伤的体操运动员桑兰那样。目前乐观的情况是,经过长时间的复建以后,可以扶轮椅走路。”
“但是这是一个漫长的治疗过程,需要大笔的费用。”该负责人介绍,没有医保的琪琪一家已自费治疗10多万,后续治疗及复建均需要大笔费用,该院正计划在全院发起对医疗同行的募捐。琪琪的表哥鲁先生也告诉南都记者,截至目前,已通过筹款平台自筹30余万元。
治疗:
摔瘫女生情绪稳定乐观,已花费10余万
南都此前报道,5月25日18时许,琪琪和男友及表哥一起前往徐州平山路九里山北的一家新开不久的蹦床馆内游玩。从表哥鲁先生提供的现场视频显示,琪琪被弹起的时候,头朝下立刻摔入海洋球池内,当场无法动弹,随后其表哥和男友进入场地将她运到一边。
事发现场。
南都记者曾从徐州仁慈医院获悉,琪琪于5月26日凌晨被送到该院,当时胸部以下没有知觉,诊断结果为“完全性瘫痪”,先在重症监控室躺了3天,随后被转至普通病房。
“医生暂时没有告知我们什么时候能出院,已自费了10多万元治疗。”鲁先生从琪琪的主治医师处了解到,她的颈部、脊柱等都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恢复过程。
据鲁先生介绍,表妹琪琪是湖北某大学的研究生,出事前在一家医院实习,还未正式参加工作。事发后她的情绪一直比较稳定,对治疗也比较乐观,“她自己就懂针灸推拿方面的知识,钱的事情不需要她担心,主要是我们来筹措,只需要安心配合治疗就行。”
鲁先生还提到,事发至今,蹦床馆只在5月28日送来了5000元的医疗费,后续两方再无照面与联系。蹦床馆的一位负责人曾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表示,蹦床馆购买了保险,可以用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如果对方起诉索赔的话,他们会积极配合。
争议:
蹦床馆是否尽到安全保障和提示义务?
据当地媒体探访,目前出事的蹦床馆已经暂停营业。南都记者从点评类网站查询了解到,该店5月20日开始试营业,25日即出现了上述事故。
鲁先生回忆,5月25日当天,一位40岁左右的工作人员向三人介绍了一款名为“人体炸弹”的游玩项目,场地内有一个高大的气垫装置,其称站在高处的人用力蹦,躺在低处的人就会被弹入下方的海洋球池中。
目前,两方的争议之一在于蹦床馆是否起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告知风险或作出安全提示。
鲁先生告诉南都记者,三人在使用蹦床前,一位工作人员拿出三张纸要求他们签字,“只说签了就可以开始玩,没有告知这三张纸是什么内容,琪琪一个人帮我们三个人都签好了,蹦床馆也没有多给我们一份用作留存。”
不过,该蹦床馆的一位负责人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表示,每位消费者购票时都签了安全协议,要求听从安全员指挥。“事发时,安全员已经指出琪琪动作不标准,提醒他们不能玩,但他们还是跳了。”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告诉南都记者,蹦床馆作为经营者,其所经营蹦床具有一定危险系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之规定,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使用前尽到安全警示及告知义务。
赵良善认为,蹦床馆提供的安全协议属于单方出具的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同时,如果该格式合同涉及到免除己方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情形的,符合《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规定的情形的,归属无效。
原标题:90后女生玩蹦床摔成截瘫,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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