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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出台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禁业清单,专家:从源头上减少人情案发生
10-21 19:59:36 来源:成都商报-红星新闻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禁业清单》(下称《禁业清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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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截图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禁业清单》共有7条,对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行为进行了规范。

10月21日,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彭新林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说,出台《禁业清单》是针对教育整顿中反映出来的顽瘴痼疾等普遍性问题,通过建章立制彻底堵塞漏洞,消除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从源头上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

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禁业清单》明确上述人员从业范围

据最高检介绍,《禁业清单》共七条,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对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不同类别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范围进行明确。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厅局级及直属单位四级职员以上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禁业范围,按照中央关于规范中央单位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禁业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地方检察机关厅局副职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禁业范围,按照中央关于规范省区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有关规定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和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担任其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设立人,不得在其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四、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与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管辖单位发生直接经济关系。

五、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从事其他可能影响其依法公正履职的经商办企业等经营活动。

六、检察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商办企业及其他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或者为其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

七、本清单中所称“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指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最高检表示,《禁业清单》立足检察机关法定职责和工作实际,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和检察权行使这个“高风险地带”,列明负面清单,突出监管重点,紧盯风险点,严格设置廉政从检底线,对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行为进行了规范。

把建章立制贯穿第二批教育整顿始终

从源头上减少人情案、金钱案的发生

彭新林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说,惩治包括司法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在内的顽瘴痼疾,是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主要任务之一。

彭新林指出,《禁业清单》是在全国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进入查纠整改的关键阶段出台的,充分体现了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新要求,是检察系统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

彭新林说,《禁业清单》的出台,也反映了检察系统注重把建章立制贯穿第二批教育整顿始终,针对教育整顿中反映出来的顽瘴痼疾等普遍性问题,通过建章立制彻底堵塞漏洞,将制度规定挺在前面,把从严监督管理检察人员、防止利益输送、杜绝和避免以权谋私落到实处,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防止检察人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消除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从源头上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

与中央关于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规定等法律法规相比,最高检出台的《禁业清单》如何体现和突出“检察特色”?彭新林分析,《禁业规范》参照中央有关规范要求,对检察系统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配偶从业行为限制更严,甚至对一般检察人员提出了严格要求,即要求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商办企业及其他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或者为其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

彭新林还提到,《禁业规范》体现出最高检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回应人民群众司法关切,真正下大力气切实解决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配偶违规从事律师职业、违规经营活动,影响司法公正等突出问题。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禁业清单》中并未设置违反的问责程序和后果。对此,彭新林解释,检察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故不需要另行规定违反的追责程序和后果。

原标题:最高检出台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禁业清单,专家:从源头上减少人情案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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