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渡口区检察院依法起诉的重庆大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出资成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原董事长、总经理田世荣等三人贪污、受贿2400万元一案,在大渡口区法院开庭,这是该院自建院以来查办的涉案金额最大的职务犯罪案件,大渡口区检察院检察长李荣辰主动承担此案的审查起诉工作并出庭公诉。三名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
庭审现场
三种手段侵吞巨资
田世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巨额国有资产,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田世荣所涉贪污、贿赂犯罪主要采取了三种手段:
一是明修栈道,公然索要。大晟公司委托南京证券发行8亿元企业债成功后,当田世荣得知中间人邓某获取了240万财务顾问费,即明确索要好处费,并获得了邓某支付的70万元现金。
二是瞒天过海,化公为私。在大晟公司与安信信托洽谈10亿元融资业务过程中,被告人田世荣多次向安信信托相关人员提出,虚增一个点的融资成本,由大晟公司支付给安信信托后,再由安信信托支付给他指定的关系人。安信信托深知此事法律风险极大,最终拒绝了他的要求。在此情况下,田世荣决定铤而走险,先是安排自己的关系人被告人黄升涛成立上海奕曜公司,而后利用职务之便以大晟公司名义向区政府起草报告,谎称奕曜公司在大晟公司与安信信托合作融资业务的过程中提供了融资顾问服务,需支付一个点的服务费,骗取区政府同意后,又以大晟公司名义与奕曜公司签订了虚假融资顾问服务协议,从而侵吞国有资产1743.31万元。
三是移花接木,暗渡陈仓。被告人田世荣在大晟公司发债和融资过程中,分别与业务承接方国投信托、中航信托相关人员达成按比例收受好处费的协议,为掩人耳目、规避法律,田世荣分别安排自己的关系人被告人黄升涛、黄志农寻找公司与国投信托、中航信托方签订虚假中介服务协议,以提供中介服务的名义收取国投信托好处费180万元、中航信托好处费485万元。
公诉人说案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荣辰
腐败本是生物学的概念,引申到社会领域,主要是指公职人员利用公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腐败在法律上最主要、最集中、最突出的表现形式就是贪污和受贿。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田世荣等人的犯罪行为至少有如下社会危害。
一是损害公共利益。被告人田世荣贪污1743.31万元,受贿735万元,涉案金额高达2400余万元之巨,数额特别巨大,且未退缴赃款,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也严重损害了大渡口区的公共利益。
二是破坏公平正义。被告人田世荣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巨额贿赂,从表面上看,这种权钱交易是你情我愿的“双赢”行为,但从本质上看,这种交易必然拉高市场交易的成本,破坏正常经济秩序,同时将遵纪守法,不愿参与权钱交易的市场参与者排除在外,严重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是侵害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公职人员最大的身份特征和行为特征姓“公”,他们基于法律授权或组织委托进行的职务行为必须遵循必要的规则,而不能随心所欲,更不能为所欲为,这是现代社会普遍的共识。我国的法律法规、党内纪律对公职人员廉洁履职有着明确、严格和详尽的规定,被告人田世荣作为国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大肆贪污受贿,显然是对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的严重侵害。
当然,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还远不止这些,比如挑战法律权威、损害党和政府形象、败坏社会风气等等,这里就不再一一列举分析。总之,本案的危害是极其严重的、影响是极其恶劣的。
本案给我们最大的启示就是,我们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把立德作为首要任务,严格约束自己的操守和行为,不逾矩、不越轨、戒贪止欲,保持廉洁操守,筑牢道德底线。同时要做到德治和法治的统一,心中高悬法纪明镜,手中紧握法纪戒尺,时刻怀有对党纪国法的深深敬畏,如此才能不蹈田世荣的覆辙,为国家、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上游慢新闻-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梁小燕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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