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谈好了价钱,按说应该讲诚信,不能出尔反尔坐地要价。今(18)日,记者从市五中法院获悉,巴南区就有一卖房人签订卖房合同后,觉得价低了就反悔。法院判不诚信的卖家违约,要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给买家。
2017年2月,通过中介公司介绍,彭先生与冯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彭先生购买冯先生位于八公里轻轨站附近一小区的房屋,建筑面积为69平方米,总成交金额50万元。签约时付定金1万元,3月20日付房款20万元,双方共同到公证处办理委托过户公证;待产权过户后,彭先生以此房作抵押贷款,由银行直接向冯先生支付房屋余款;未按约履行义务,违约方应支付总房价2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彭先生立即支付了1万元定金,并支付了中介费用。
3月19日,彭先生给冯先生发送短信称余款已准备好,请冯先生收款,可以办理相关手续。但经多次联系,均未得到冯先生的回复。
随后,中介公司也向冯先生发短信称买方已将钱准备好,可以办理相关手续,仍未得到其回复。
彭先生事后得知,冯先生已将房屋转卖给了他人。而且,是高于他所出的50万元。无奈之下,彭先生将冯先生告到了法院,诉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据中介证实,彭先生起诉时涉案房屋的价格上涨了约30万元。
在历经巴南区法院一审,市五中法院二审后认为,彭先生与冯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冯先生未按合同约定接收彭先生的购房款,并将房屋转卖他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买房者彭先生在合同履行中并不存在过错。
承办法官表示,卖家冯先生虽然提出违约金约定过高,但由于房价上涨,彭先生在冯先生毁约后,已无法按照双方约定的房价在同等地段买到同等品质的房屋;彭先生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冯先生支付10万元违约金,并未高于房价上涨给彭先生带来的损失,因此冯先生应承担支付违约金10万元的违约责任。
“对于守约方来说,应当注意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过户等具体时间以及抵押权的涤除问题”。史春亚法官强调,特别要保留好按合同约定时间催告对方履行收款的相关证据,以在后续可能的诉讼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上游新闻记者 唐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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