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凑热闹,秀山的王某摔成了十级伤残, 而在谁来支付她的医疗费、误工费的问题上,她的老东家与活动组织者也都被推上了被告席。近日,重庆市四中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维持原判,即活动组织者承担六成责任,赔偿5.6万元。
看热闹她爬墙跌落摔伤
2016年4月下旬,秀山一化妆品店与当地一超市签订《联营合同》,超市划出专门区域供化妆品店销售产品。合同签订后,化妆品店将王某派驻超市当产品促销员。双方还约定,化妆品店向王某支付劳动报酬,超市负责对王某进行日常管理。
次年4月,超市组织上百名员工到公园春游,王某也参加了活动。春游中,一处围墙后面传来歌声和喧闹,有好奇的超市员工爬上围墙一探究竟,原来是当地社区组织的文艺演出正在进行。
当见大家都相继爬上围墙观看时,王某也想加入,就提出让同行的工友将她拉拽上墙。悲剧的事,她在爬上围墙的过程中发生意外,重重地摔落在地受伤。
随即,王某被送到医院治疗。因为这次受伤,王某在病床上足足躺了五个月,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活动组织方担责六成
事后,王某觉得自己受伤,超市也应该有责任,毕竟她是在参加超市活动期间发生的意外,应由雇主和活动组织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她向秀山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超市、化妆品店共同向其支付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1.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超市既没有在春游活动开展前,检查春游场地是否达到安全标准,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以及对攀爬围墙人员进行危险提示等,也没有对其职工攀爬围墙观看表演进行及时阻止,且其职工也同意将王某拽上围墙,导致王某跌落受伤,系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超市应对王某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王某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对攀爬围墙的危害性应有认识,仍然要求他人拉拽其攀爬,对其损害发生也有过错。
综合衡量双方过错,秀山县法院酌定超市对王某的损害承担60%的责任,王某自负40%的责任。此外,王某系化妆品店的雇员,但王某参加超市组织的春游活动不属于从事雇佣活动,为此化妆品店不承担赔偿责任。
秀山县法院判决超市向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6万元,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超市不服提出上诉。近日,重庆市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驳回超市上诉,维持原判。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通讯员 熊海燕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上游新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