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下午,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要求,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市财政局第一时间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明确五项具体举措,全力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得不到及时救治,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医保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影响救治。
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医疗费用临时性参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的方式进行结算管理。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对承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诊断和治疗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保基金预付,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及时调整有关医疗机构总额预算指标,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列预算。及时足额完成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和清算,做好各项基金和资金用款申请及拨付,确保结算、清算和预付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确保经办服务工作顺畅快捷。做好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第一时间响应参保人备案需求,将节假日期间异地就医备案服务纳入值班值守事项。对参保人未申请异地就医或转外就医登记备案的,及时做好手工报销。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心端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种,及时与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信息系统对接;对因信息系统原因导致无法实时结算的,实行应急处理,明确由医院先行垫付。
强化救治药品保供稳价。主动加强与卫生健康等联防联控部门信息沟通,针对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主动了解和监测本区域内药品价格和供应变化情况。对价格、采购数量、配送率等出现异常变动的,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及时上报。对监测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救治药品出现短缺线索,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救治药品保供稳价工作。
强化医保基金监管。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加强基金收支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确保医保基金有效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救治保障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舆情引导,确保将相关精神及要求及时准确传达到协议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督促辖区内市卫生健康委指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诊断救治定点医院及时完成HIS系统新增病种及对码工作,对确诊医保患者需准确上传病种等相关医保结算数据。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黎静 实习生 柳砚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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